以案释法 | 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王小某(2009年出生)与李小某(2009年出生)在同一小学就读,2017年5月30日晨读下课后第一节课之前,李小某和王小某在二年级三班讲台玩“骑马打枪”游戏,李小某骑在王小某身上,导致王小某牙齿磕在地面上,王小某两颗门牙各断了一节,李小某的牙也出现松动。2017年6月16日王小某因牙外伤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口腔科门诊进行了诊治,医嘱建议成年后修复治疗。2018年1月14日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小某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后续治疗费建议为3万元左右。
后王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某及其父亲李某、县城小学赔偿其损失。沧州两级法院审理认为,王小某是在与李小某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伤,两人负有同等责任。学校未采取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几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对于王小某的损失,校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小某与李小某各自承担30%的责任。李小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小某是在与李小某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伤,两人负有同等责任。两人当时就读二年级,都不到8周岁,缺少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学校应对包括王小某、李小某在内的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两人是课间在教室内玩“骑马打枪”游戏,一人骑在另一人身上,玩这种游戏应该在比较空旷的场地比如操场内进行,教室内空间有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两人玩这个游戏是一个过程,整个过程由一系列数个行为构成,学校有可能在两人摔倒磕伤前就采取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措施,但学校却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几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对于王小某的损失,校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小某与李小某各自承担30%的责任。因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王小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法官后语
儿童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年幼单纯,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容易受到伤害,需要全社会给予重视和关爱。我国在很多法律法规上对儿童给予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此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指不满十周岁的儿童。
本条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到本案,县小学未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王小某与李小某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伤,两人有一定过错,应各承担一定责任。
需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人身损害的类型包括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人身损害,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遭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可知,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该机构而言其本质也属于过错责任。当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遭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场合,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其已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