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重疾险理赔上有哪些坑?

很多人在买保险时总被不良保险销售人员误导,觉得大保险公司理赔易,小保险公司理赔难。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

三木sir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在理赔时效和服务上各家保险公司会存在不同,但在赔不赔上没有区别,因为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敢不赔。该赔的不赔,法院不收拾你,银保监会分分钟收拾你,你还想不想干了,后面排队申请保险牌照的不比大医院排队就医的少。

那投保人真正需要小心的坑在哪里呢?本文将从如下几点展开剖析:

未达到理赔条件

未如实告知

免责条款

隐藏在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未达到理赔条件

重疾险只要确诊就赔,这是很多保险销售人员卖保险时对客户讲的,是这样的吗?三木sir告诉你,以后再遇到这样讲的用脚踹死他。

正确的是,重疾险理赔条件有如下三种:

1、确诊就赔:

2、满足某些条件:

3、进行某项手术:

因此,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时,一定要及时查看条款或咨询保险经纪人提前做好功课,顺利拿到赔款。

未如实告知

由于投保时的故意或过失未如实健康告知造成的拒赔案件较多,这也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矛盾点之一。

案例: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件:

2012年11月30日,王茜(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秦刚(化名,张茜的丈夫)。2015年12月9日,秦刚被查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王茜“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王茜称自己不知道秦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秦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王茜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王茜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王茜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被保险人常抱怨,为啥保险公司投保时不去核实,在理赔的时候才为难自己。

保险公司很委屈的说,如果每份保险在核保时都去调查,调查成本算谁的?自然算在投保人头上,就要加保费了,这将是诚信者为失信者买单,目前这样做是在减轻投保人的负担。

各有各的道理,我们还是来看看保险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如实告知对理赔有哪些影响?

未如实告知可能存在下图三种结果:

(1)正常赔付

例如:如果未告知对于承保结果无影响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2)拒赔

例如:合同生效2年内: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2年内理赔(无论保险事故是否与不如实告知事项有关联),只要给调查到,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因此而作出拒赔并解除合同,情况恶劣的,不退还保费。

(3)通融赔付

通融赔付也叫协商赔付,即赔付一部分,此种情况通常按照条款是拒赔的,但是考虑到诸多因素,双方协商赔付部分,并签订赔偿协议,今后互不追究。通融赔付案情通常特殊且复杂,这里就不举例了。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2年后是否可以理赔,最终是要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是否满足理赔条件来决定。

主要看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提高承保费率,如果未告知对于承保结果无影响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1)理赔的疾病属于投保前的疾病,拒赔。(情况恶劣的,合同还有可能被解除)

(2)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疾病不关联的,根据网上公开信息的判决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会判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3)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有直接因果关系。既是导致后者发生的近因,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拒赔。

(4)如果理赔涉及的金额过大,而又被保险公司发现没有如实告知的。为了防止保险欺诈,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在规定的30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先解除合同和拒赔,至于最后该赔不该赔,就给法院来裁判。

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如实告知的条款,如果没有诚实的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最后受损的是自己的利益。也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保险公司与社保以及医院都是有合作的,只要在医院用社保卡或者身份证进行挂号看病,保险公司都能查询,并且会作为证据被记录下来,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如实告知就是什么都要说吗?

NO,保险法的如实告知是有限告知,有问就有答,没问就不用答。

免责条款

免责就是合同中明确不赔的部分,一般在合同中用底纹加粗的形式凸显出来,投保人务必仔细阅读,不懂之处要向保险销售人员问清楚。

图中红色标注部分就是争议最多的地方,被保险人向医生陈述病情时,有一些词语要避免出现。“以前就得了这个病”,“几年前有过这种情况”,这些词语会让医生在病历卡中写上不利于理赔的词语,比方说“先天性”,“慢性病”,“长期患有”等。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会将病历卡作为依据,出现这些词语,保险公司会认为你带病投保,这样就无法获得理赔。

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务必措辞准确,因为报案时都有录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会根据报案情况展开调查和取证。因报案措辞不当造成理赔不顺的情况时有发生。

隐藏在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通常这些除外责任不在免责条款里面出现,而是隐藏在其他条款中,虽然用加粗字体的形式标注出来,但投保人往往会疏忽掉。

条款中这些暗坑通常保险销售人员是不会对投保人讲的,讲起来复杂且还讲不明白,因为涉及到很多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通常只有在保险公司做过两核的工作人员才清楚。

三木sir总结

讲了这么多,可能很多投保人还是一头雾水,保险合同条款冗繁复杂、晦涩难懂,都不知道怎样阅读。三木sir今天教大家一个快速阅读保险合同的方法,各家保险合同很多地方都是一样的,投保人只须捡这些重点的地方阅读。见下图:

如果是在比较产品的优劣,看重大疾病定义时,可以忽略前25种,因为前25种重大疾病是一样的,银保监会明确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定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