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退中介费?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2日,黄小鸭(买受人)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王美丽(出卖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约定由王美丽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黄小鸭,房屋成交价为120万元。
当日,黄小鸭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40000元,随后向王美丽支付了20000元定金。
2018年2月6月,黄小鸭与王美丽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黄小鸭认为买卖双方已经解除了买卖关系,那么中介公司就无权收取中介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二.争议焦点
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买方能否以交易未促成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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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黄小鸭、中介公司及王美丽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后,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之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对房屋的基本信息、房价、房款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形式,买卖合同已成立。
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已履行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了合约的签订,且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是由中介公司造成的,黄小鸭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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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对于买受人或出卖人而言,在和中介签订服务协议的时候,可就有关支付中介服务费的特殊情况进行详细约定,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或无法履行时该费用应由何方承担,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协议约定得越详尽,则越能在交易无法达成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中介公司而言,由于买卖双方解除的只是房屋买卖关系,因此若买卖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尽量不要在此类协议上签名或加盖公司公章,否则将会对居间服务费的收取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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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