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引用本草纲目内容,是否合法?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本草纲目》是我国的注明的古典药籍。该书记载了诸多普通食品可以作为中药食用的内容,并且详细记载了该类食品所针对的具体症状。有些食品经营者也关注到了该情况,于是通过引用该文献相关内容的方式以达到宣传食品的目的。那么食品广告中能否直接引用《本草纲目》的相关内容以宣传食品呢?

例如,某马蹄丁罐头,其外包装标签载有“《本草纲目》记载,马蹄可温中益气、清热解毒、生津润肺、清心明目、开胃消食”。那么这个广告文案是否合法呢?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3.6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据此,该市场监督部门对某贸易公司做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由于《本草纲目》是我国著名的古代药学典籍,该书涉及不少将普通食品入药的记载。因此实务中不少广告设计者为了获得大众认可,经常引用该书的相关内容来证明自己所销售食品对身体的好处。甚至有经营者认为,只要做到表明出处了就符合了相关规定。然而广告中采用引文并注明出处只是遵守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并不等于其所宣传的内容必然合法。

在食品广告中引用《本草纲目》实际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具有医药治疗作用,而且表述内容也往往涉及医疗专业词汇,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非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可能有的读者认为,有的地方的食品监管部门并未对存在此种情况的行为实施处罚啊。

这里存在一个执法尺度统一的问题,但是从食品经营的角度而言,不能因为各地执法尺度的不同而认为该行为可以任意实施。此类违法情况一旦在一个地方被认定违法都将导致产品系统性下架,对商家所造成的损失也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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