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罪后,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认罪认罪后,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开庭中,如果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又做无罪辩护的话,很多时候公诉人会威胁被告人,检察院将收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甚至有时候法官也会问被告人到底听谁的,是不是认罪?这样的闹剧经常上演,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辩护人依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且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会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
2020年4月29日法制日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议问题解析》一文,“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若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即使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的,仍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同时,这篇文章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予以刊登,现在还可以进行检索。
2020年1月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一文,“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那么辩护人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更是不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法官认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独立行使辩护权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因此,独立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律师提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根据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后果是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同时,有些省高院也对认罪认罚后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比如2020年4月13日广西高院等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裁判确定为犯罪的;2019年11月13日山东省两院三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42条:普通程序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1)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同意无罪意见,坚持认罪认罚的。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取代人民法院的最终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仍然要发挥独立审判权,认真、谨慎行使审判权,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对于无罪的、罪名不准确的、量刑明显不当等情形,法院可以不采纳,基于中立的法官都可以作出无罪判决,基于当事人利益角度的律师更有权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故从逻辑上必然允许辩护律师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特别是如果被告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其他律师在场,辩护人并不在场,辩护人完全可以基于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与前任辩护人、公诉机关不一致的结论,当事人是否有罪,需要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辩论阶段,由法庭得出最终结论,不能因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导致被告人不认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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