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一)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是固体矿产(金属、非金属、煤下同)矿区(或井田、矿段下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工程量、勘探技术要求及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评价和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固体矿产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是制订勘探设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报告编写、审查批准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3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J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3 总则
3.1 勘探工作的基本任务
3.1.1 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预测矿坑涌水量。对矿床水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评价,指出供水水源方向。
3.1.2 查明矿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露天采矿场岩体质量和边坡的稳定性,或井巷围岩的岩体质量和稳固性,预测可能发生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1.3 评述矿区的地质环境质量,预测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的建议。
3.2 勘查工作阶段划分及其工作程度要求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应与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勘查阶段可简化或合并。但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作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均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普查阶段:结合矿产普查进行,对于已进行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的地区,其资料可直接利用或只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调查,大致查明工作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为矿床初步技术经济评价、矿山总体建设规划和矿区勘探设计提供依据。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地质环境,为矿床的技术经济评及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提供依据。
3.3 勘查范围宜包括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当水文地质单元面积过大时,应包括疏干排水可能影响的范围。
3.4 已确定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床,通过详查工作满足矿山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但矿区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直接影响矿山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时,应超前进行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探。
3.5 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区,如确需立项建设的矿山,而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又难于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矿山建设设计的实际需要,针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门性的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勘探。
3.6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是在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矿区的地质环境作出评价。
3.7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从社会的综合效益出发,既要研究保障矿山安全,连续生产,又要研究矿山排水的综合利用以及对附近水源地和地质环境的可能影响。
3.8 扩大延深勘探的矿区,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中的资料,对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进行评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勘探。
3.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应与矿产地质勘探紧密结合,将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作为一个整体,运用先进和综合手段进行。
3.10 各矿种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本规范为准,各矿种可依其特点,在矿种规范中制订相应要求,与本规范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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