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五)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种违法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时,就需要依法处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好“首违不罚”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要点五:其他没有危害后果或是后果轻微的违法也可“不罚”
在《行政处罚法》中,不罚就是不予行政处罚或是免予行政处罚,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仅规定了“首违不罚”,还规定了“轻微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也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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