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两个所得税中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五个不同

我国税法体系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设定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按照扣除金额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捐赠,都有两种扣除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能够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慈善捐赠)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对于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赠对象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税种的不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五个不同:

一:纳税主体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纳税主体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其他组织,而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扣除内涵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扣除比照费用支出的方式扣除,具有费用扣除的性质,超出限额部分的扣除类似于费用支出的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一般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具有税收优惠的性质。在个人所得税中,只有经营所得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相仿,具有费用扣除的性质。

三:扣除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据实扣除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公益性捐赠先在计算会计利润前予以扣除,然后再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去扣除。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各项所得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基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并不扣减捐赠支出。

四:扣除不完的余额处理方式不同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公益慈善捐赠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最终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在以后年度内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全额扣除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按照费用处理,符合条件的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需要在限额内据实扣除,无论企业是否营利,都在企业计算利润前予以扣除,在计税时也不予调整,出现年度应税所得额亏损时,一样结转以后五年弥补。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项目,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扣除,不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30%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限额据实扣除项目,计算限额据实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限额,按照扣除全额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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