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公告修改《公司章程》...或为混改“扫清障碍”?
昨天晚间收市后
联通A股上市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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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 12月16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1名
(还真不少呢)
会议由董事长王晓初主持
审议议案共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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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
《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
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两项议案都获【通过】
中国联通章程是什么东东?
为什么要修订?
修订了哪些条款?
公司章程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宪法”
《公司法》中在多处还特别注明了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产生与运营直至最终解散
都离不开章程的约束
章程还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
联通最近一次修订《公司章程》
是在2016年5月11日
时隔半年再次修订
吃瓜群众表示关注: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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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真核对了两份章程
逐字逐句玩起了找不同
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
且听我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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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处修改:新增第12条
第二处修改:修订了第81条
上一版本中,第八十条是这样写的: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三处修改:增加了第159条
【点评】
第12条主要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党委作用;
而第81条相比前期,有两句话做了重点修改。一是特意补充“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二是将原来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后面又增加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特殊说明。
第159条特意强调了中小股东的分红和股东权益问题。
后两者文字均涉及股权、中小股东,不免对当前正在热炒的联通混改、引入新的股东,留下遐想。
也许联通混改即将提速
让我们拭目以待!
小手一抖,立马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