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钢案一审判决:原总经理被判刑9年半,相关被告也相继获刑

经过一周多的审讯,4月20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以“因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对越南太钢案涉案被告作出审判。原越南太原钢铁公司(TISCO)总经理陈仲孟被判9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他相关被告也相继获刑。
被告陈仲孟,生于1949年,原太原钢铁公司总经理,根据2015年越南《刑法》第3款第219条,阮仲孟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因此被判9年6个月有期徒刑。
同时被判刑的其他被告包括:
陈文钦,生于1961年,原太原钢铁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主席,被判8年6个月有期徒刑;
吴士汉,生于1950年,原太原钢铁公司副总经理、原太原钢铁公司扩大生产项目第二期工程项目(简称TISCO II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判8年有期徒刑;
邓文习,生于1952年,原TISCO II项目常务副经理,被判7年有期徒刑;
梅文星,生于1952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VNS)董事会主席,被判6年有期徒刑;
童光阳,生于1960年,原太原钢铁公司副经理、原TISCO II项目秘书,被判6年有期徒刑;
杜春华,生于1954年,原太原钢铁公司会计,被判5年有期徒刑。
窦文雄,生于1951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总经理,被判3年有期徒刑;
邓书沆,生于1959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董事会成员兼监察委员会主任,被判3年有期徒刑;
阮仲魁,生于1957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副董事长,被判3年有期徒刑;
郑魁原,生于1963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投资发展处长,被判2年有期徒刑;
阮文庄,生于1958年,原越南钢铁总公司监察委员会委员,被判2年有期徒刑;
汪士柄,生于1953年,原太原钢铁公司财会处副处长,被判2年有期徒刑;
黎氏雪兰,生于1963年,原太原越南钢铁公司财会处副处长,被判2年有期徒刑。
另外,还有原越南钢铁总公司董事会成员黎富兴、阮明春被判18个月有期徒刑;原太原钢铁公司董事会成员阮志勇、黄玉叶、段秋庄被判18个月有期徒刑。
在TISCO II项目中,越南太原钢铁公司担任投资方,越南钢铁总公司为决定投资方。越南钢铁总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及按现行规定指导项目,越南太原钢铁公司则对项目结果负全权责任。
一审判决书判定,越南太原钢铁的被告们承担最高责任,作为原太原钢铁公司总经理的被告陈仲孟是该案主谋,须承担本案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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