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原址修复,怎么破?

“检察官,你看,

这边沿途

都是按修复方案的要求

新栽种的栾树、

红叶石楠……”

近日,武汉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来到鄂州市汀祖镇,对一起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生态异地修复情况实地查看。只见之前杂草丛生的荒山上布满新绿,3340棵红绿相间的树苗整齐地挺立在山坡上,一片生机。

这起案件的被告是鄂州市一公墓公司,该公司在公墓建设中,为了传说中的陵墓风水好,超出批准划拨范围,非法将开发林地向周边连片区域扩大约1.25公顷,破坏了原有的生态资源。

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发现这条违法线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州区域内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

经查,被告此前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行为造成环境资源损害,侵犯了公共利益,武汉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秦隽受案后,就该公司毁坏林地、破坏生态资源的民事责任前往鄂州市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毁林地上已全部建有墓地,且出售了200余座,经专家评估,被毁林地的原址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约73万元。

随后,承办人又从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投入逾千万,目前收支尚未平衡,又受新冠疫情影响陷入运营困境,数月未能发放员工工资。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正处于劳动仲裁纠纷中。

原址修复

会因墓地迁置影响群众利益

以经济赔偿为诉求

无益于生态环境修复

还加重了企业的运营困难

怎样在不影响

群众利益的前提下

严格依法办案

又不损害企业利益呢?

召开案件研讨会

2020年9月,武汉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先后召开专家咨询会和案件研讨会,分析研究该案的核心诉求。

召开公益诉讼专家咨询会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原址修复的,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承办检察官秦隽在研究了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后有了新思路,“替代性修复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而异地修复是替代性修复的一种形式,本案可以在涉案地同一生态环境区域内的其他地点进行异地修复,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样既让被告依法承担了民事责任,又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能缓解该公司困境,一举多得!”

随后,承办人就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走访咨询专家,并多次前往当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2020年9月15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异地修复的方式恢复被毁林地生态功能。

案件承办人前往涉案地镇政府开展协调会

为了实现异地修复,承办人跨区域多方联络协调,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和涉案地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共同商讨了修复事宜,并委托黄冈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植被恢复方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沟通协调,当地镇政府同意拿出一块荒山用于异地修复。

2021年3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武汉市检察院与被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3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支持了武汉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该院与被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按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异地造林20亩,连续抚育管护两年。该公司负责人当庭表示将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并感谢检察官用心办案。

日前,秦隽和同事应该公司邀请,会同当地林业站站长等一行人一同前往查看植被恢复效果。登上满是碎石树枝的松软泥路,来到荒山深处植被恢复区域,逐段验收树苗栽种效果。望着眼前长势良好的树苗,检察官同当地林业站站长相视点头,笑了。

来源丨武汉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花耀兰   李   雪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邓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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