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这份指引可能会有错误,兼与菠萝油氏商榷

某省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22日曾发布了一份《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指引》(已删除)。对该份指引中给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步骤,财税微波很是赞同。但对该份指引中给出的安全,财税微波认为可能是错误的,遂拟拙文《深圳税务局的发布的这份指引,可能是错的》(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文出,该税局官网文删。

但有好友菠萝油王子,以研究增值税之功力,切入企业所得税,颇见真识灼见。于拙文,以半古不文之谐趣语言,夹缠不清。
为解菠萝油氏之困扰,敝人乃再拟拙文,请教于方家。惟为行文简便,案例资料需要点击阅读前文《深圳税务局的发布的这份指引,可能是错的》
按该指引案例,X银行2019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2000万元。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X银行符合计算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0万元,申报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中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可知案例中X银行截至2018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为0

2020年3月X银行核销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该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案例资料可知,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00万,不足部分100万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是在哪张表格里填写呢?从案例资料中可知,A105090表是调整不了的

X银行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B公司的部分贷款损失100万元,已在以前年度申报扣除,需要调增100万元。对于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贷款损失,金融企业直接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下核算,而税法要求确认为收入。但在目前的申报表没有明确规定的填报栏次,金融企业可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1行“(九)其他”内。

那么,本年核销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剩余的100万,是不是可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内呢?

某局的指引中没讲,菠萝油氏的半古不文的文章官方的指引到底错在哪里?》(点击标题即可阅读)也没讲。

财税微波觉得,菠萝油氏可以不讲,但该局的指引不能不讲。不讲,可能会误导纳税人(办税人员)。

因些,该局发布的该份指引我说可能会有错误(实际上来说应该是缺少一部分纳税调减的内容)。

好在该局已经将该份指引删除,预料该局也会发布新的指引。

特拟拙文,求教于方家,请读者诸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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