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电子发票抵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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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因公乘坐网约车取得的电子发票抬头应该开具公司名称,而不能是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二、不需要折算抵扣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火车票、机票需要按照9%的税率折算抵扣。
三、另一种电子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有上述两种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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