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同一和区别
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同一和区别
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是两种不同的思维规则,两种不同的思维逻辑形态,这两种不同的思维逻辑都以概念为根基。为何同一的根源,会产生两种不同的逻辑形态,以及这两种不同逻辑形态又关系着一个怎样的整体所在,是非常值得哲学进行更深思考和讨论的。
一、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的创立者是亚里士多德,经过学者们的持续打磨,对思维形式加以细致的知性规定,使得形式逻辑成为了一种知性范围的有用知识。形式逻辑立足于经验对象,形成概念的知性规定,并由概念的知性规定引申出知性的判断逻辑和推论逻辑。
所谓概念的知性规定,即每个概念都有自身内涵和外延的规定,以及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的规定,形成自己独一无二的知性界限,为每个概念确立了它们的独立自存,使认识获得了对事物区分的认识。对于认识来说,如果没有概念的知性规定和界限,好比,纯粹的光明如同纯粹的黑暗,是看不清任何东西的。
就判断而言,任何一个判断都是命题的主谓结构,如,铜是金属、水是液体的判断,分别是铜和水为主语,金属和液体为谓语的主谓结构。这样的主谓结构命题,是以知性规定为界限的,以此获得知性规定的概念抽象判断。
就推论而言,任何一个三段论格式的推论,亦是建立在概念的知性规定上的。如,推论的大前提是一个经验归纳的一般规定,中项是一个特殊的规定,结论是一个经中项和大前提联结的个别规定。由此形成一个概念必然的抽象推论。
形式逻辑以概念的知性规定和知性界限为根基,这样的根基决定了,形式逻辑总会坚执“非此即彼”的知性规定和知性界限,以此为事物的固有。这样的知性规定和知性界限,是不允许“指鹿为马”的,在日常经验和科学研究的知性范围是有效的思维规则。
二、辩证法。
辩证法自古有之,从柏拉图到黑格尔有了多方面的系统论述。在黑格尔逻辑学中,辩证法是思维的本性,它的核心是:概念以自身矛盾的对立统一展开,实现自然和精神统一,主观和客体统一的全体,成为一切事物的根本规定和总体联系。
黑格尔的逻辑学,从多方面批判知性规定的局限性。如,形式逻辑的“非此即彼”,康德的“二律背反”,都束缚于知性规定的局限,把对立视为分离。看不到概念自身矛盾对立统一的联系性、过程性、总体性和展开性。黑格尔的辩证法,阐述了概念的本性在于,它在自身矛盾对立统一的展开中,以自身为中介而否定自身,获得自身展开的肯定。
第一,对立统一是互为联系的。即非此即彼和二律背反的对立,不是分离的而是互为联系的。无论无限和有限的二律背反,上和下的非此即彼等等,它们都处在对立统一的互为联系中,在互为联系中获得自己的辩证规定;
第二,对立统一构成一个整体。如,生和死的对立统一,构成生命的整体,快和慢的对立统一,构成速度的整体,等等;
第三,对立统一生成概念进阶的自身展开。如,质和量的对立统一,进阶为本质的展开;存在和本质的对立统一,进阶为理念的展开。
辩证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以概念自身矛盾的对立统一展开,使得一切事物都处在辩证的关系中,以辩证关系的展开,冲破知性规定的绝对和局限,获得辩证的思维和认识。
辩证法不是思维外的客体东西。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样,是思维本身的两个环节,辩证法的思维规则为全局关系把握,特别是复杂事物的关系把握,提供了有效的知识。
为什么在人类的意识中会出现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两种思维形态,出现知性规定的思维规则和对立统一的思维规则?我以为根本原因在于人类概念意识活动中的两种概念构建,两种基本型式:一种是直观到抽象的概念型式,另一种是抽象之抽象的概念型式。这两种概念型式,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各自立足。
康德的先验哲学和黑格尔的逻辑学都认为,人类的意识先形成表象,后形成概念。表象是直观的,概念是思维的。
人类的概念意识,首先产生直观到抽象的概念构造。这种概念构造以直观表象为对象,通过符号指称的抽象构造,生成知性规定的概念,即名称指称和定义指称规定的事物。由此,生成形式逻辑的知性概念,形式逻辑的知性判断和形式逻辑的知性推论。
继而,人类的概念意识,在知性概念的基础上,产生抽象之抽象的概念构造。抽象之抽象的概念构造,通过以概念为对象的种种组合和进阶,展开概念的再构造,生成超越知性规定规定和知性限制的抽象之抽象的概念虚构。抽象之抽象的概念型式,以概念自身为对象,通过知性规定和概念虚构的对立统一,展开概念的进阶,这是辩证法的根基和精髓。
透析直观到抽象的知性规定和抽象之抽象的概念虚构,就可明确,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在概念的自身展开中是不可分离的,它们既同一于概念的构造,又是两种不同概念型式的造就。没有形式逻辑的知性规定和知性限制,就不会有辩证法对知性规定和知性限制的超越;没有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就无以展开自身概念的进阶。
思维源于概念,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实际上都是概念逻辑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审视,思维逻辑的本质就是概念逻辑。概念逻辑的总体,不仅包括概念的生成逻辑(形式逻辑在其中),包括概念的虚构逻辑(辩证法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还进一步包括概念的创造逻辑(概念反馈的实践创造)和概念的自我逻辑(自我、自我意识和自我统觉的形成)。其中,概念的创造逻辑和概念的自我逻辑,恰恰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都不具有的。因此,就逻辑学而言,它的总体对象是概念逻辑。
概念逻辑是思维规则的全体,是人类认识、思维、思想、精神、自我和实践的全体所在。逻辑学的任务并没有终结,逻辑学需要更进一步地通过概念逻辑的深入探讨来推进、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