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院: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裁判要旨】

1.案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形,应否通过刑事程序加以解决的问题,不属再审审查范畴。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

【最高院认为】

1.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地正公司等四人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虚假诉讼,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中出借人处是空白的,史文杰签字系事后编造,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地正公司对于收到驰泰公司1900万元并无异议,该1900万元驰泰公司已经明确属史文杰所有,在驰泰公司与史文杰对款项归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款项出借方为史文杰。地正公司称本案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理由,应通过刑事程序加以解决,不属本案审查范畴。案涉《借款合同》有各方当事人签字或印章,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担保人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法有效。

2. 关于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律师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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