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金额超过了暂列金额,由谁负责?浅谈暂列金额的操作方法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
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简介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幅度
1、设计图纸详细深入的工程可适当降低暂列金额;
2、复杂工程的暂列金额可适当提高;
3、暂列金额的估算要考虑工程环境条件。
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定义: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
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合同价格的情况,是否超出合同价格完全取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工程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13规范”基本没变)。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以上是暂列金额的名词解释,下面我们来谈谈它的实际操作问题:
1、暂列金额是参考用的吗?投标时用填暂列金额吗?许多专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下面咱们看一下名词解释,“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如果合同中出现了类似参考性的意思,这份合同的此项条款还有意义吗?投标时不填暂列金额,合同是完整的吗?
2、暂列金额比例多大?纵观暂列金额,没有一条提到比例问题,没提出就是可以操作,确定计价方式和计量方式,把工程造价100%定义为暂列金额不可以吗?房地产商很多不是这么操作吗。
有人说我投的是政府标,如果是个锅炉房,装修清单项目6W元,设备暂列30W违反招标法吗?
3、结算金额超过了暂列金额价格很多,由谁负责?看110个字的名词解释,全文只出现过一个法律主体,你说找谁负责?预算人员常抱怨自己工资2000元太低,如果还是这水平,给个1500元就不少了。
4、暂列金额投标时取不取费?暂列金额“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也就是说暂列金额将来要按清单分部分项据实结算,你认为在投标期这个价高点好,还是低点好?
5、结算金额大大超过暂列金额,审计不给超出部分的结算款怎么办?
暂列金额的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再仔细看清这条性质里的法律主体,你把他们送上法院,还怕钱要不回来吗?
这5条问题其实都是单项选择,暂列金额的真正的操作,其实是承包方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从业人士对暂列金额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A.暂列金额是发包方的投资成本,决不是简单的造价参考:发包人虽然有权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但发包方毕竟不是专业施工方,对成本的掌控无法达到专业水平,这就要求施工方在花这笔钱时替发包方起到参谋作用。
B.暂列金额是特殊的变更:做施工的都熟悉变更,更熟知如何操作,但暂列金额不同一般的变更,它虽然最后要以变更形式反映出来,但不同于变更的地方是一般变更没有预知性,只有发生了或发现了才提出办理,而暂列金额开始就知道要发生的,与之相对应的费用也是相对确认的。只是条件未成熟,甲乙双方投标时暂时无法操作。
C.承包方有义务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一方面体现承包方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体现出承包方的责任感,成功地将施工成本控制在暂列金额的范围内,对发包方而言,比拿施工方一个红包要踏实许多,对施工方而言,成功的方案可以让结算变得异常顺利,这比干完活3年拿不到钱甚至上法院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