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吴某辉驾驶邢某华名下的小型面包车与王某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冲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驾驶的车辆未年检、行车制动不合格,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冲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冲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1235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刑某华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吴某辉承担连带责任,刑某华明知车辆未年检且车辆制动不合格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吴某辉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分担4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吴某辉、刑某华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王某冲11万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由吴某辉赔偿王某冲损失6487.2元,刑某华赔偿王某冲损失4324.8元。

律师说理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心存侥幸,不按照规定投保,一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刑某华不仅没有投保交强险,还将未年检、行车制动不合格的车借给他人使用,不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分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不该省的钱千万不能省,不该借的车千万不要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车一定不能借。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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