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思 | 为什么需要权利的形而上学?
权利的形而上学带来实现人作为类的存在者完善自身的希望,而无法解决人作为个体的存在者完善自身的希望。
原文 :《为什么需要权利的形而上学?》
作者 | 中山大学 刘作
图片 | 网络
形而上学是寻求和确立
第一原则的学问
经验告诉我们,当一个陌生人来到我们周围时,我们会把他看作同类,而不是像对待动物那样驱赶甚至杀戮他。这个事实意味着人与动物不同,人不管其肤色、民族等区别都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什么?习俗、法律还是其他?在黄裕生教授看来,这正说明政治学事实上建立在某种形而上学之上,形而上学为政治学提供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基础。但是现实中人们总会以经验的方式,比如从人类学、习俗等角度来寻求政治学的基础,从而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会陷入相对主义等。因而哲学需要说明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
形而上学为权利的概念提供的基础就是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具有自由的能力和属性。黄裕生教授在《权利的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2019.6)中对自由的概念作出详细而精彩的分析。他指出,自由基于理性,是一种按照普遍法则来行动的能力,人是自由的,必然会把自己和他人看作自由的存在者,自由的概念蕴含着相互性的概念,它要求我们尊重彼此的权利。因而他强调,如果政治学要成为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学说,那么它就是建立在以理性和自由为主题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上。自由概念中的普遍性的要求体现行动者的行动空间,黄教授把权利的概念形象地表达为“一个人的行动空间”。可见,他是基于康德哲学来理解自由和权利概念的。其创新之处在于,他详细论证了自由的概念具有相互性的特征,以此推出现代社会具有个体本位、个体优先于共同体、权利优先于服从、主权在民以及强力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五条原则。个体因自由具有天赋的权利,这是他理解启蒙以及现代性的核心观点,也是他反思现实的基本立场。
依照他的理解,形而上学是寻求和确立第一原则的学问。人们生活的这个经验的世界和人在这个世界中的行动是以某些原则作为前提的,自由正是所确立起来的第一原则。这种理解实际上具有实践在先的含义。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把理念世界看作是现象世界的模型,现象世界是通过分有相应的理念而得到的。这是一种理论理性的进路。实际上,从现象世界超越到理念世界,这正说明理性具有摆脱现象世界的能力,这种能力即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能力,那么就只有现象世界,而没有超越的理念世界。理念世界的存在以理性的自由能力为前提。因而自由不仅是我们认识理念世界的条件,而且是理念世界本身存在的条件。
对自由的理解加入了
存在主义的色彩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黄裕生教授认同自由是存在的,没有探讨自由是否存在的问题。这是现在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他是从自由的概念出发来构建权利的形而上学体系,不赞同一些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由只是一种幻觉的观点。自由的辩护者把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存在者区别开来,前者是自由的,后者受到外在事物的规定,没有自由。然而,自然主义者会反驳这种看法,认为我们虽然找不到看似自由的行动的原因,并不代表它没有进一步的原因,存在着我们无法认识的外在原因决定着这些行动。这种想法甚至被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证实。人们发现,在行动发生之前,人的脑电波等已经发生变化,脑电波等外在的原因决定这些行动的发生。随着研究的深入,或许能够发现比脑电波更远的原因。这一切都表明,自由的存在是一种幻觉,我们的行动实际上都是被一些外在的原因所规定的。
结合哲学史,自由是否存在也一直是哲学讨论的问题。在近代德国哲学史上,有关理性的运用是否必然会导致否定自由的决定论,争议很大。持有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理性的运用必然会否定自由,因为自由是没有原因的,而理性对原因进一步的探求会否定自由。在他们看来,斯宾诺莎哲学导致宿命论就是理性运用的代表。
康德另辟蹊径,把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运用区分开,过去的哲学之所以怀疑理性的运用会否定自由,是因为他们只能看到理性的理论运用,而没有意识到理性所具有的实践运用。理性的实践运用导致我们对自由的信念。我相信我是自由的,在自由的信念下认识这个世界,并在这个世界中行动。黄教授接受康德的立场,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他赞赏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自由意志的证明。在著作中他以康德的论证结论为基础展开具体论述。但是,在笔者看来,黄教授对自由的理解加入了存在主义的色彩。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中,处于各种关系之中,他就是自由的。自由不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上得到辩护的命题,而是人在生存论上的一个事实。一个陌生人来到一个地方,他需要被其他人看作“同类”,享有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基于他的自由,而他的自由源于他作为人存在着这个事实。
黄教授还关注了对人作为类和个体之间的区分。确立起权利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需要有权利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的对象是自由。形而上学从亚里士多德开创以来,其研究对象一直围绕着实体的概念展开。到了近代德国哲学,形而上学的对象是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三种实体概念。黄教授肯定非常熟悉形而上学的这三种对象。权利的形而上学承接近代德国哲学的传统,却没有考虑自由之外的另外两个形而上学的对象。在笔者看来,这不是疏忽,而是有着特殊的考虑。
因为权利的概念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是对人们外在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它涉及人在此世的生存,不涉及时间的延续,不需要预设灵魂不朽和上帝。权利的概念所要求的普遍性和规范性来源于自由,其现实性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障。权利的形而上学带来实现人作为类的存在者完善自身的希望,而无法解决人作为个体的存在者完善自身的希望。后者不是权利的形而上学所讨论的主题,而涉及到形而上学的另外两个对象,相信黄教授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15期第8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