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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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是由《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年版)基础上修订而来,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惑……

四个遗憾

01

建筑高度问题

新规范:4.5.2 -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附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解读:非常令人失望的一条!!!

原本希望此次消防与规划关于建筑高度的说法能够统一。

但是很遗憾,建筑师仍然要在24m高度上被规划和消防部门反复蹂躏!

02

转弯半径问题

新规范:5.2.2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解读:一个转弯半径15年都没有搞定? 2005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就极笼统,新标准仍然是这么不负责任的一句话!

能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

普通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重型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9.0m

特种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18.0m

03

楼梯平台宽度问题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解读:条文说明中这张配图非常令人失望,净宽度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厚度是很好的进步。

但实际生活中平台处的扶手对搬运大件物品的干扰是很微小的,把净宽度控制到仅有20cm左右的小扶手处真是匪夷所思!难道真的有人会把扶手大大地深入平台?

总之,设计师应该注意:平台处的扶手尽量做小!!

04

所谓的“协调”可能是个大杀器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解读:3-5条我们完全支持!但是1-2条是对广大建筑师的极大不信任!建筑师有能力去理解城市和环境,而不需要把所谓的“风格”都限定出来!

一个技术标准把艺术的要求写出来是不是有点“多余”!!

可以预见保守的建筑将会大行其道,大胆的创新和新材料的应用将会被“协调”两个字消灭!

五个进步

01

卫生间可以布置在餐厅上面

新规范: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解读:

公共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超50.0m

住宅卫生间仍然不允许设在下层住户其它房间上方

重大变化是:公建卫生间采取同层排水是可设在餐厅、医疗用房等上方

02

新规范: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重大进步:对男女厕所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说法!干的漂亮!

03

设置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

新规范:6.6.3-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新规范:6.6.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这两条新增需要大大的赞!但弱弱的问一下:哪个单位允许带孩子上班呢?办公楼的母婴室能用上吗?

04

楼梯踏步的要求细致而实用

老年建筑、少儿建筑的楼梯要求更有针对性!

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应该是考虑到电梯的普及使用。

超高层楼梯的规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实际的使用要求。

05

公建内封闭房间可以设置厨房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解读:这一条太给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业餐饮业态的比重很大,厨房的设置非常苦恼,这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式,问题是能不能执行?

两个困惑

01

采光分析是不是必须要做呢?

新增部分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这就是《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的采光计算方法。

建筑师不要看,看也看不懂!!

今后住宅、幼儿园、中小学、病房楼、养老设施等,凡是有日照要求的就必须满足采光系数标准。怎么办???

02

电井检修应开向公共走道

新规范: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文说明: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解读:在住宅建筑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开设电气管井一直存在异议,很多消防部门并不认可此项条文说明。

此次要求电气管井开向公共走道,是不是意味着今后电气管井不允许开向住宅楼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呢?用通则弥补了防火规范的漏洞?

十二个重大变化

01

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

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解读:必须注意此处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儿墙高度,而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

02

建筑模数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如1.1m或1.3m门洞口)。

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03

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示明确,省却了一些规划管理人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

04

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

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地下车库出入口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支护桩将无法实施。支护桩的锚杆能否凸出呢?

05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新规范:5.2.4 建筑基地内陆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详细要求地下车库入口的处置,值得表扬!

06

管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新规范: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解读: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线综合时都是各个专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随着施工水平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

07

增加公共场所栏杆设置要求

新规范: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这两条中庭栏杆1.2m,栏杆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实际使用时也非常人性化。

08

明确楼梯净宽需要考虑面层厚度

新规范: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读:终于明确了楼梯净宽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因素!!

可以想象,为节省公摊,再配合装配式建筑墙体较为平整,将有一批楼梯内墙去除面层的做法!

09

楼梯扶手的细致要求

新增部分: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10

凸窗的设置要求

新增部分

6.11.7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住宅设计规范》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解读:此条与《住宅设计规范》5.8.2条规定有冲突,合并理解的话,如果凸窗有开启扇仍然要防护高度为0.9m?

11

对门斗的设置提出要求

新增部分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解读:从节能和舒适的角度出发,有条件设置门斗时应尽量设置。

12

使用燃气厨房需与居室(含卧室、客厅)分隔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解读:警告所有的内装公司:“不要碎碎念开敞式厨房!!!规范不允许。”

为安全考虑,使用燃气的住宅厨房必须对外采光通风且与其它空间分隔,否则一旦发生泄漏,追起责任来……,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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