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不是 “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不是 “全面二胎”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是“计划生育”,党员必须严肃执行国家基本国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是“全面两孩”不是 “全面二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党员及公职人员如果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的,属于超计划生育行为,应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生效案例:   1999年7月,肖某某、严某某生育了双胞胎女儿。2018年5月4日,两人在未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3个孩子。2018年5月9日,某市卫计局对肖某某进行了询问,肖某某承认2018年5月4日生育第二胎小孩的事实,并认可未领取生育证。肖某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下发给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某市卫计局答辩:国家对生育子女的条件,政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非以“胎次”计算,而是以“孩次”数量计算。对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采纳了某市卫计局答辩意见,认定肖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属于超计划生育,并依法驳回肖某某、严某某的诉讼请求。肖某某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5行终89号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思考

实务中,我们发现这样的案例,某党员第一胎生育一孩,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该党员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生育的二胎为双胞胎,该党员是否属于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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