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裁判规则以及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

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具有共同借债的意思。具体形式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夫或妻一方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情形。

在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的过程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关键法律词语进行解释很关键。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具体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及执行程序

(一)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在诉讼程序的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属于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二)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引发的债务的认定

夫或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怎么办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可另行要求分割发现的共同财产。

(四)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将双方都列为被告

在借款涉及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夫或妻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如何确定执行财产的范围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六)执行中,能否以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夫或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七)申请人已对就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后,如何执行

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八)涉及夫妻债务的资产,能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九)执行期间离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效力如何

对于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三、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了夫妻“共债”应当“共签”的一般原则。——(2020)鄂民终592号

(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四种具体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共签共债”规则;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规则。——(2020)晋民申2755号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及内涵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片面理解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对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既包含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包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2020)吉民再412号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及举证

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配偶一方可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以推翻该推定: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债务系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二,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此,配偶一方不但要证明与债务人约定实施分别财产制度,还必须证明债权人对此情形是明知的,在配偶一方完成上述两项事情的证明责任后,方可推翻对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推定。——(2020)湘民再261号

(五)家庭经营性质的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经营性质的公司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获利益亦由家庭享受,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最高法民申2069号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陕民申1039号

(七)婚内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此期间对夫妻一方取得债权的不知情第三人,在夫妻离婚后对夫妻一方取得债权的第三人,不适用此规定。——(2021)豫民再37号

(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根只有两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二、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财产独立,夫或妻各自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债务人夫妻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如债务人夫妻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或妻个人债务,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20)陕民再183号

(九)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具体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考量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对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包括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情况。(2020)吉民申2590号

(十)股东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判定

根据股权的特点可知,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确实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实践中虽对于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2019)黔民申5256号

    四、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遵行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及举债需要配偶一方签字确认时,务必要谨慎考虑是否签字确认。如若签字的,务必审慎查看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明确债务的范围等。

(二)在夫妻婚内财产取得登记时,建议夫妻双方协商考虑充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通常直接推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通常需要诉讼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后,方可最终强制执行。因此,婚内财产权属的登记亦值得全面考虑再进行登记。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建议进行公证。在配偶一方举债时,涉及征求另一方意见时,务必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进行了婚内财产约定,避免婚内财产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营公司的,务必将公司账务与家庭支出等分开管理,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从经营的公司中获取投资收益,千万不能直接将公司账户内的款项转账或提款至夫或妻一方账户。否则,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将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进而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家庭或家族财产规划时,建议考虑设立家族依托,根据财产规模可以考虑设立国内依托或海外依托。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有效隔离债务风险,除《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论是夫妻共同债务抑或是其他类型的债务,除非在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将信托财产用于清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信托不仅能隔离委托人的债务,还能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计,能够更好的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但家族信托的有效性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律师专业科学地规划,提前规避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风险,实现真正的财富保值和传承。

(六)就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或要求保证时,如若借款人已婚,务必要配偶一方出具债务确认函,确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亦需要明确款项的具体用途,以便后续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情况紧急,配偶一方不便到场等导致未能共同签字确认的,债权人应在事后及时敦促另一方予以追认,追认方式应为书面,或以其他能够证明的方式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作出,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

(七)在涉及配偶一方的共同债务确认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积极参与应诉工作,明确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不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八)通过离婚以及财产转让的形式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被撤销财产分配或转让协议的风险,建议慎重考虑。但不可否认,此种行为确实可以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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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作者:陈五争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合规管理、涉矿涉税等法律服务领域,联系电话15921511686(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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