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天津高院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比如,关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永刚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根据王惠廷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故,本院认为,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

案例索引:王惠廷与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北高院裁判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鸣要求金翅飞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翅飞公司章程的规定,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金翅飞公司的自治事项并无不妥。故一、二审法院以宋玉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宋玉鸣的起诉正确。宋玉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索引:宋玉鸣与北京誉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14号】

天津高院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围。

在傲景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要求的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赵蔚维、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248号】

从判决时间上看,最高法院裁判在前,北京高院裁判在后,北京高院裁判时为什么没有遵循最高法院的裁判逻辑和观点,上下级观点打架,值得研究!不过,从科学性与合理性来看,最高法院的观点应该得到支持。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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