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来往于不同工作场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 情】
邱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洁主管,负责的区域是A、B、C、D四个小区的保洁管理工作。该四个小区分布呈“田”字形,小区之间隔着“十”字形的两条纵横马路。
某日9时许,邱某上班后,在督导检查完A小区的保洁工作后,从A小区西门穿越马路到B小区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邱某的丈夫王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认定了工伤。
【案情分析】
经过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虽然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但该马路是A小区到B小区的最短路线,是邱某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一个工作场所的最合理路线。
从广义上讲,来往于职工负责的多个区域的合理路线也应属于工作场所。
故邱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所以邱某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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