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如何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如何确定追索对象?

作者/ 王静澄 李斌 赵宝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汇票作为一种非现金支付凭证,在国内金融行业急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汇票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过程中因涉及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等众多主体,因此一旦有环节出现问题,往往会导致一系列复杂的票据纠纷诉讼。实践中,持票人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遭遇拒付,如何在票据纠纷中确定追索权行使对象,对后续诉讼推进至关重要。

裁判要旨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持票人在行使汇票追索权时,可以追索的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这些追索对象对持票人均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选择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选择对其中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1月17日,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万德公司出具一份票面金额为2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6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万德公司当天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亿源公司。

二、2016年12月1日亿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世发公司。

三、2017年11月16日世发公司于票据到期后向银行提示付款,2017年11月20日银行回复拒付。

四、2017年11月20日世发公司再次提示付款,2017年11月24日再次收到被拒付回复。

五、世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直接前手万德公司支付票据款以及利息。万德公司申请追加亿源公司为共同被告。

六、一审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世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万德公司要求追加亿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持票人的追索权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世发公司依法享有对万德公司的追索权,万德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支付持票人即世发公司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00万元及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实务经验总结

一、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对被告的人选、数量等具有选择权。持票人可以选择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个行使追索权,如果未获清偿,持票人还可以继续向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因票据权利而引起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票据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请注意:票据权利纠纷仅限于因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而引发的纠纷,而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等纠纷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三、基于以上两点,建议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将案涉票据全部前手列为共同被告,如此,一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二则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选择最便捷的管辖法院。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之规定,世发公司有权仅对万德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原审法院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对万德公司提出的追加亿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万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世发纺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1847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

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持票人对于被告的人选、数量具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就一个或者多个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与主文案例观点相同)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认为:

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包头农信社作为本案第三人是否正确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但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系兴业银行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兴业银行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享有追索对象选择权。兴业银行选择民生银行和恒丰银行进行票据追索,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恒丰银行追加包头农信社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付款之后,取得票据权利,可以继续对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并且可以选择将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列为被告。

案例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本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3643号】认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被追索人依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世纪本原公司取得涉案票据后又进行了背书转让,票据被拒付之后,其后手顺序向前手追索,世纪本原公司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向其直接后手清偿了债务,并取回票据,继而取得与最后的持票人相同的权利。

裁判规则三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时,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具有选择权,并且票据纠纷管辖系特殊地域管辖——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持票人和被追索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间接对管辖法院具有选择权。

案例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能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诚信永和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2020)晋民辖终25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否选择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之间行使票据追索权问题,本案系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享有追索对象选择权。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之间进行票据追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票据追索权涉及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其中山西诚信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律师简介

王静澄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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