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名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声明是否有效?|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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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璐(西南政法)  来源:劳企关系俱乐部

【问】实践中,劳动者以获得高薪为目的,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陪产假或者婚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否有效?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者能否放弃休息休假权利无强制规定,但从劳动法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学价值而言,劳动者不得约定放弃休息休假权利。

1.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社会法视域下,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休息休假能够使劳动者消除疲乏、恢复体力,实现劳动力的可持续供给;同时,休息休假为劳动者“自我充电”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利于人力资本的升值,实现劳动力的高质量供给,从而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工作岗位是一种重要且稀缺的公共资源,应当在所以劳动者中公平分享,而非由独个劳动者以放弃休息休假而兑换。

3.劳动者放弃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目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建议】

休息休假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又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在必要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法定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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