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App向个人派单,是劳动关系吗?
公司通过App向个人派单,是劳动关系吗?
整理:杨小鱼
李某在A公司APP上注册为维修工程师,从事家电修理。
A公司主页显示“是一家专业的家电维修服务的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着装、执证上岗,维修人员素质高、服务好,所有维修人员均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等级证书,并每年接受厂家的维修培训,经过严格考核,审批合格后上岗。”
A公司通过APP向李某派单,APP上无法自主抢单或拒接,如个人不愿意接受当前派单,需人工通过电话告知公司。
李某使用的维修工具由其自行准备,耗材可从公司领取或自行采购。
李某每月无固定报酬标准,按维修成功率提成,每月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017年8月11日,李某去维修家电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事发后A公司不同意认定工伤,故李某提起仲裁与诉讼,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庭审中,李某提交《居间协议》,其中约定李某(甲方)委托A公司(乙方)提供家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信息,居间成功后,李某同意向A公司计付居间费用。
李某:双方有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为A公司提供了劳动。
2,每月收入不固定,是因为双方约定的是计件工资。
3,《A公司业务承揽人员李某1-7月提留结算明细》,证明公司按月发放工资。
4,工作证显示为“XXX家庭维修”,职位维修工程师。
A公司:双方无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我司只是APP平台,双方为承揽关系。
2,双方签有《居间合同》,约定:李某委托A公司为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内为李某提供家用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信息,并协助李某与潜在客户达成家用电器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意向;李某同意按实收安装、维修、保养费总额的50%-70%向A公司计付居间费用,居间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3,我司对李某的工作量、工作时长、工作区域等没有强制性要求。
4,工作证显示的XXX公司为我司母公司,并非我司,且我司经营范围是技术服务。
一审法院:
1,《居间合同》由李某(原告)本人提交,根据该协议条款,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李某所从事的工作非A公司经营范围,其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并非A公司提供的工具,亦无需接受A公司的考勤或其他制度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性;虽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报酬,但该报酬系根据李某的接单数量、维修成功率等进行核算,每月并无固定工资。
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李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什么是事实?
还是要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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