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将使区域独家代理失去意义
日前,商务部正式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文件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汽车界、媒体界的热议,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将给汽车厂家、经销商带来哪些影响呢?
区域独家代理将失去意义
经销商网络建设上,汽车厂家一般采取区域独家代理和区域多家代理两种模式。实施区域独家代理的汽车厂家,对跨区域销售管理往往是采取“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这种最直接简单的措施,这样能有效保护经销商的利益,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比如说辽宁户口的客户,在长春做买卖,想买某品牌的车,却被告知因身份证不是长春的而被限制购买,你说他气不气?再比如,同一款车明明知道北京的价格便宜2万元,却因为不是北京户口被限制购买,这叫北京周边城市的消费者情何以堪?所以,随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施行,客户想在哪买就在哪买,区域独家代理将变得没有意义。
区域多家代理的汽车厂家,对跨区域销售管理一般是根据经销商各自店面所在汽车一条街或有形汽车市场进行界定,这点倒是不会受《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影响。
同品牌经销商间或将进入价格血拼时代
价格管理上,汽车厂家一方面是限高价,为了更大限度的提升销量当然是不希望经销商加价销售;另一方面是限低价,为了防止经销商之间恶意竞争伤害品牌,汽车厂家也不希望经销商超低价销售。但是这两方面都是基于区域保护的前提,如果没有了区域保护呢?5000元的差价将足以吸引1000公里以外的客户,所以同品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或将进入价格拼杀时代。汽车厂家明面上应该会出台更严格的相应管理规定,但经销商有的是应对办法,况且实际执行中汽车厂家或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管咋地,消费者肯定会受益!这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