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中国税务报 | 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2024-07-31 00:36:02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2月3日第7版 本文作者:房文静,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应被撤销,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保障税收行为与企业退出行为的协调统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期间(临界期)内,有损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当破产企业出现在破产临界期内发生缴纳税款,或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担保的情况(以下统称破产人税法遵从行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产生冲突,应该如何看待?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出自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对于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一是打击破产欺诈,避免破产企业在临近破产前虚构债权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二是撤销个别清偿,保护偿债的公平性。为了使破产撤销权不过分损害交易安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行使条件作了四类限制:一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得撤销;二是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不得撤销;三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四是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不得撤销。根据我国税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的纳税义务,及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与其他主体没有区别。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只要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半年内有纳税行为,或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因行政复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即会产生与破产撤销权的冲突。对于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能被撤销,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不应当撤销的理由:一是税收债权具有公信力及证明力,属善意受领债权。税收债权的产生方式、法律程序、入库机制均依法依规、有据可循,几乎不存在税务机关与破产人合意伪造事实,欺诈其他债权人的动机与可行性。二是破产人税法遵从行为是维系基本生产需要的前提。破产人如果不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对其停供发票,企业将被列入欠税公告,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出境或在涉嫌逃税罪的情况下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信用将恶化,难以融资、加速破产。三是破产人税法遵从行为是使自身受益的行为。按期缴纳税款,企业可避免缴纳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是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谋求减少企业课税义务的前置条件。而认为应当撤销的理由:一是税收虽然是公债权,但不代表就一定优于民事债权;二是对税务机关的个别清偿行为可能会损害到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职工债权的清偿,从而打破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清偿顺序;三是对税务机关缴纳的除了税款外,还有可能存在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加罚)等可能属于普通债权甚至劣后债权的项目;四是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有税收管理权,可能会出现向企业提出集中清缴税款尤其是非当期陈欠税款的不当要求。对于长期未清缴的欠税,税务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及时依职权追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重庆市、广州市等省、市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联合出台了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意见,规定了企业在破产阶段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税(费),应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但对于破产临界期内缴纳的税款,特别是历史陈欠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应被撤销,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在下列情况下可被撤销:影响破产人所欠职工债权清偿的;对非当期欠税进行清缴的;破产人缴纳了滞纳金、罚款(加罚),或被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收入的。对破产人当期应缴的税款,如不影响职工债权清偿的,无须撤销。另外,应将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税款认定为经行政机关执行程序清偿的债权,不予撤销。建议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在第五十一条的退税条款中,增加破产撤销的退税类型,并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破产(或处于破产临界期)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可不受纳税(担保)前置的限制。对于因行使破产撤销权导致企业未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对其采取停供发票、欠税公告、降低纳税信用等级、阻止出境等欠税管理措施。随着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日益规范,破产涉税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保障税收行为与企业退出行为的协调统一。 赞 (0) 相关推荐 税收优先权法律冲突检视 2020-11-13 王一鹤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三个层次:第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第二,税收优先于其后 ... 代位权还是撤销权?一文详解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 税筹|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赵亮.范正英 来源:金财粤桂技术支持团队 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 企业破产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 破产程序中企业欠税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 导语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与抵押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破产法本有规定.然而,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存在,使得两者之间的清偿顺位产生的矛盾.为此,实践中以银行为首的抵押债权 ... 中国税务报 | 房文静: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房文静 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应被撤销,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 破理探析|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房文静 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应被撤销,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保障税收行为与企业退出行为的协调统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 ... 进一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 2021年02月0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房文静 破产人的纳税.担保行为是否应被撤销,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加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理顺破产撤销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关系,保障税收行为与企业退出 ... 最高法院: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语境下的破产撤销权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引言:我国民法撤销权制度源于1999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直到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在 ... 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博弈|巡回观旨 本文共计4,879字,建议阅读时间9分钟 一.问题的提出 为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形.银行欲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最直接的方式是 ... 湾区睇法|破产撤销权与生效执行裁判的遭遇战 破产受理与执行裁定相继生效 和解协议是否会被撤销 争夺债权之诉峰回路转 域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湾区睇法>第二十一期 破产撤销权与生效执行裁判的遭遇战 珠海鑫光公司拖欠澳门中意公司 ... 中国税务报:进一步规范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义务 今天 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方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在扣除管理费或者合理利润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挂靠经营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建筑行业更为常见. ... 演讲|高美丽:论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例为视角 按 语 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