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列名”对上“不包括”

“未列名”即无号可归之“兜底”,归类时当优先考虑已有列名之品目。“不包括”即排他条款,归类时当优先考虑被不包括之品目。那么,当“未列名”被“不包括”时,又当如何适用归类的顺序呢?

例如,一般认为因第十七类注释二(五)排除了“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故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动车辆零件、附件应优先归入品目84.79,而不是品目87.08。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注释: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

(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

但细心的归类工作者很容易发现,84.79品目注释也限定了归入该品目须符合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二项为“未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某一品目内”。(注:此处“列入”的原文为“covered”)

84.79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本品目仅限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

(一)任何类或章注释中均未规定不包括在本章内。以及

(二)未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某一品目内。以及

(三)由于下列原因,不能归入本章其他品目:

  1.根据其功能、品名、种类均不能归入其他品目;以及

  2.根据其用途或所适用的行业,不能归入其他品目;或者

  3.可同时归入两个或多个其他品目(通用机器)。

由于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即使具有独立功能,看上去仍在品目87.08有着更为具体的列名,故84.79品目注释的这条规定与第十七类注释二(五)状似是存在矛盾的,或者至少难以用常规方法推断两者的关系。

(注:如果直接认为“未列名”的品目84.79列名较品目87.08的“零件、附件”更为具体,就无须按下述方法确定两条规定的适用关系)

为此,可将84.79品目注释所述“未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某一品目内”等效理解为“不包括在协调制度其他各章列名更为具体的品目的物品”,进而与第十七类注释二(五)构成一组“互排条款”。

根据“互排条款”的适用方法(注:详见《商品归类精要》中的论述),应优先适用被排除对象较为具体的条款,则相较于“在协调制度其他各章列名更为具体的品目的物品”这种不特定的指称,第十七类注释二(五)对“品目84.79的机器或装置”的排除更为具体,故当优先适用后者,即将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动车辆零件、附件归入品目84.79,而非87.08。

当然,以上所述只是通过搭建一种分析框架,来帮助理解线性思维模式下显得较难理解的复杂问题,而非代表规则适用的真实过程。若人本就可以跳出线性思维,或建立更简明之模型,则大可不必用此权宜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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