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归类规则注疏
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归类规则注疏
87.05品目注释中“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一款主要为说明品目87.05的特殊用途机动车辆与品目84.26、84.29或84.30等自推进式机器的区别,但限于翻译等原因,该款注释在理解时具有一定难度,故予疏解如下:
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
工作机器:working machines,即下文所称的“作业机器”。
必须注意,凡带有起重或搬运机器、土地平整、挖掘或钻探机器等的车辆,至少必须配备下列机械装置,在实质上构成了一台基本完整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才能归入本品目: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
本段是归入品目87.05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还存在下文所述的两种例外情况。
另一方面,装在轮式或履带式底盘上的自推进式机器(例如,起重机、挖掘机),如果上述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归入品目84.26、84.29或84.30等。
本段是不归入品目87.05的第一种例外,即当工作机器(或作业机器)不是完全与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时,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的情况。
“推进或中心部件”即前述“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
“驾驶室”原文为“cab”,在此语境实应指作业机器的“覆盖件”。
同样,本品目不包括带有轮子的自推进式机器,它的底盘和作业机器经特制相互构成不可分割的成套机械设备(例如,自推进式平路机)。在这种情况下,作业机器不是简单地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而是完全与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机动车底盘尽管可装配有上述汽车的关键部件,但只能作为机器部件使用。
本段是不归入品目87.05的第二种例外,即当工作机器(或作业机器)完全与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时,不论上述汽车的关键部件是否装在工作机器的“覆盖件”内的情况。
但必须注意,配有内装式设备的机动犁雪车或吹雪车一律归入本品目。
本段对应于84.30品目注释:“装有扫雪及吹雪设备的第十七类所列运输工具不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