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讲座:业主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3

文/李云亮

李云亮与魏耀荣老先生(2014‎年‎11‎月‎15日)

1、大家好,今天是业主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积腋成裘,小讲,第三讲。

今天,以及以后,我要特别放慢讲话速度。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两个差不多一样的概念,特别不容易理解。

不易理解,还牵涉到一个现实发生在立法高层的故事。总之,不理解就不容易用它说话,甚至读都读不通顺。

业主维权极少直接说这两个字眼。恰恰这是维权的关键概念。这是理解的遗憾。所以我着力讲解。

大家肯定能体会到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权有区别。二十多年维权,每一句话几乎都有物业管理这个概念。物业管理的背后,大家争的是物业管理权。二个概念在说话和使用上有区别。

物业管理指行为,指法律行为。物业管理权,增加一个后缀“权”字,那就不是事实或者行为了。

物业管理权,指物主对自己的不动产(物业)进行管理的、排他的权力。物主的权利可以简称为主人权或主权。这是物业服务绝对不应该干涉的权利,包括主人以外的任何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者是一个客观的法律事实,用起来说话方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后缀一个“权”字,就表明是一个法律主观规定的权利。

我说法律主观规定,是指立法人所立的法律规定,有可能有偏差,不太符合客观事实,可以批评。

2、上一讲,讲了区分所有,无处不在

为什么要这样讲?第一,不讲解,许多人不知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复杂的单词怎么读才顺心顺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三重偏正结构的复合词,在哪儿自然停顿一下才算顺心顺嘴?

上一节,讲解了区分所有的基础是“所有”,是“所有”的一种特定形式。那么,“区分所有”就是一个特定单词,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开读。同理,“区分所有权”是一个特定单词,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开读成“区分、所有权”。

区分所有的对象是建筑物,是建筑物空间的区分所有。那么,停顿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同说“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一样。

就这么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读法,就出现一个有史料价值的故事。

物权法草案,我在前一轮七讲中的第二讲,讲了业主物权,从一稿到七稿,业主的权利逐渐减少。这有史料价值。

从一稿到七稿,还有一个因为不能正确解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单词概念所发生的事情。影响至今。

物权法草案一稿、二稿,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第三稿开始,改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怎么一回事?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们总是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委员长们头脑里是“物业小区”,以及开发商总权利之后业主的分权利,所以,委员长们总是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学者们学究式的讲解,委员长们不懂。

没办法,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加了一顶帽子“业主的”。告诉委员长们,就把这个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解为“业主的权利”就可以了。

这是魏耀荣老先生,他生前亲口告诉我的。

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发生在2005年,那时魏老已经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位上退休,担任法工委咨询委员和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他参与了物权法的调研和起草的具体立法工作。

我听了魏老说的这些,立刻心中释然。因为我曾经奇怪,为什么要添加“业主的”这顶帽子,根本没必要添加这顶帽子。

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因为添加“业主的”这顶帽子,引起主流法学家的反对。比如陈华彬。但是,批评没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不对外解释为什么要添加这顶帽子。事情就这样固定下来了。

从专家们以后的所有论文看,其实专家们自己也没有明白“区分所有”的本质,他们说不清楚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不知道“区分所有”无处不在。

没有一篇学术论文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不仅有空间的区分作用,还有时间的区分作用。也没有一篇论文讲解,只有在共有这个先决条件下,经共有人协商,才可能产生空间的区分作用,或者时间的区分所有。

区分所有,一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对自己区分所有。一定是多个人共有一物之后,互相协商的区分所有。

如果共有之前就由法律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容,,那不是区分所有,那是划分所有。是由法律划定给你、划分给你的所有。谈不上区分所有。

区分所有,就其内容而言不是法定的,而是通过契约方式确定的(议定)。

3、现在补充说明,为什么现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结果并不是区分所有权,而是划分所有。这里又有一个真实的故事。

2008年5月17日的晚上,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个民商法博士沙龙讲座,邀请了万科公司一个部门的总经理,叫颜雪明,作题为“从房地产开发视角看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报告,完全从开发商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问题,作了解析。

开发商所谓“卖豆腐模型”,是说他们卖商品房,就像开发商做豆腐,卖划分好的“豆腐”(商品房单元)。这是业主物权所谓划分所有的第一个来源。

开发商将商品房售罄,就像划分的“豆腐”卖完了一样。

开发商用“卖豆腐模型”说,他们并没有把所有的豆腐卖净,还剩有豆腐边角和豆渣。

也就是说,商品房按单元划分着卖,商品房售罄,当然还有剩余。物业小区剩下的部分,就像卖剩下的豆腐边角和豆渣,是开发商的投资,属于开发商自己所有。

也就是说,开发商划分“豆腐”(商品房)出售,他们想剩余什么就剩余什么,剩余物的所有权与业主购房资金无关。

物业小区剩下会所、车库车位,以及所有开发商能谋利的部分,都会剩下。开发商可以二次再卖。

物业小区不能二次牟利的部分,比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这五项,由《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划分、划定给业主共有。这是业主物权,划分所有的第二个来源。

所以我说,现在的业主物权,不是区分所有,而是划分所有,离区分所有相去甚远。

由于是划分所有,那就完全不遵循物必有体的物权逻辑原则,也不遵循房地合一的不动产转移定理,造成业主物权不真实。

3、区分所有,一定不是划分所有。区分所有绝不是划分出来的。区分所有是在共有的基础上由共有人(购房人)的契约确定的。全世界,包括香港,都是由共有人(购房人)的契约,互相确定如何区分。当然,这种契约确定的区分,也是在法律规定下的、有指导的区分。

所以,你们通过今天我讲的两个故事,结合前一轮讲解的业主物权草案的减损变化,可以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多么曲折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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