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寻衅滋事是否能折算适用升格法定刑

案情

甲纠集多人10次寻衅滋事违法(随意殴打他人),但每一单次都不构成犯罪,对其该如何认定?有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折算成3次犯罪还余1次违法,进而应该适用5到10年档次量刑。

分析:

刑法的法定刑配置是很有讲究的,倒过来看问题,能把问题看得很清楚。

刑法第293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鉴于这里的法定刑较重,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紧接着作出限制解释,这里的多次寻衅滋事,每一次都要构成犯罪。

但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那么本案的10次违法,能否折算成3次犯罪呢?

笔者认为,《意见》的规定只是技术性计算方法,10次寻衅滋事违法,对照入罪标准依然是以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入罪,但不能换算成三次犯罪,进而升格适用法定刑。主要理由:一是属于重复评价,二是与升格后的法定刑不适应,三是不符合2013年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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