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创纪录40亿离婚赡养费判决,最后仅到手三分之一?

几年前,英国曾经出现一则十分吸睛的离婚赡养费判决。
该判决之所以引起讨论,是因为英国法庭判给一直扮演家庭主妇的太太那方,拿到老公一半的财产,而且该笔财产的数额,创下了英国历史最高的“离婚赡养费”金额,高达4亿5千3百万英镑(超过40亿人民币)。
如今,距离当初的判决已经5年过去了,这起案件又再次回到了公众视野,引起英媒的争相报道。
原因是,即便英国法院给出了天价判决,但太太却在近日同意,最终只分得丈夫给她的1亿5千万镑,也就是只有当初判决的约三分之一
→ 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案件中的丈夫是一位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大亨(名叫Farkhad Akmedov),和他因离婚诉讼对簿公堂的,是他原来结婚20年的妻子(名为Tatiana Akhmedova)。

2016年,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指出他俩20年的婚姻中,即便都是丈夫负责在外赚钱养家,但妻子一直照顾著他们的家庭和两个孩子,身为全职家庭主妇的她,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亚于丈夫的,两者是同等重要的

所以,高等法院就把将近一半的财产(4亿5千3百万镑),判给了Tatiana。

→ 判是判了,可石油大亨却不遵守法庭命令?
妻子Tatiana没有想到的是,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她和丈夫Farkhad纠缠的终点。
因为,即便有了英国法院的判决,可该4亿5千3百万镑“资产”中的大部分,并不在英国(或者说早已“有意地”被转移到其他地方);比如说,一艘名为“月神”的超级游艇
这艘“月神”的价值应该超越大部分人对于游艇的想像。“它”价值2亿2千5百万镑,艇上有自己的私人泳池,还有自己的直升机停机坪,与其把它想像成一艘船,其实想像成一座海上的豪宅,会更贴切。
总之,“它”长成下面这样↓

换句话说,“月神号”就是Tatiana和Farkhad双方争抢的“C位”资产。

可这项资产,目前停泊在杜拜。而且据Tatiana指出,她的丈夫为了避免把该“资产”在离婚时必须支付给她,偷偷地在不同的离岸公司间进行多次移转。

甚至说,她的大儿子Temur Akhmedov,也跟自己的老爸互通一气,帮著老爸把不少资产进行转移,让自己母亲无法从父亲那边,拿到更多钱(离婚赡养费)。

而压倒Tatiana的最后一根稻草,则是最新来自杜拜法庭的判决。因为根据该判决,法庭拒绝Tatiana拿走“月神号”;杜拜法庭更指出,英国法庭先前给出的离婚判决,是无法在杜拜被“强制执行”的

Farkhad本人也公开提出“否认”英国法庭的判决。他曾表示:“他和Tatiana又不是在英国结婚的,为啥离婚要听英国法庭的...”

其实,自5年前拿到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后,Tatiana那方就一直积极寻求各种法律手段,想要合法强制Farkhad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赶紧把应该给Tatiana的“份额”交出来。

可是,由于这些“资产”基本不在英国,Farkhad也就仗著这点,不于理会。

甚至最终,通过杜拜法庭对他有利的判决,硬是要让Tatiana吃上闭门羹。

事件发展至今,最新的消息是,Farkhad那方宣布Tatiana已经妥协,愿意接受Farkhad最初开出的1亿5千万镑“离婚分手费”

需要指出的是,这笔费用其实是在双方一开始要离婚的时候,Farkhad就承诺要支付给Tatiana的了。

换句话说,Tatiana现在接受了的话,不仅没有比当初的“条件”多出任何一分一毫,甚至,Tatiana还需要额外支付给她的律师团队相关司法费用。

Farkhad还说,他拒绝帮Tatiana支付任何相关司法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最终都只能Tatiana自掏腰包的话,她最终拿到的钱,甚至比起原来都没有打官司“争产”前,实际拿到的还要少。

毕竟她的律师团队帮她“跨国”征战,不论最终成功与否,费用恐怕还是很可观的。

→ 看完这个真实案例,除了同情Tatiana,您还需要知道什么?

丽莎其实在过去的文章中就曾经提过,当提出一个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的时候,决定要在“哪里”提出,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个决定因素,在于诉讼的结果(也就是法院的判决),能否在该国家得到“最有力的执行”

比如说,以离婚诉讼来看,有关离婚双方的财产判定,为了执行的方便,双方的财产在什么地方,亦或是财产在什么地方最多的话,最好就在那个地方申请离婚。

如果说双方大多数的财产都是在英国,那么在英国申请离婚基本上就是最好的;因为这么一来,关于财产的判决将会得到最有力的执行。

回到上面的案件来看。当提到诉讼的时候,不少人脑中的第一个想法可能是,诉讼在哪个地方(比如英国或其他国家),可以获得最有利的判决

然而,从Tatiana的例子就可以看出,这恐怕是远远不够的。

也就是说,在这方面,当事人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1. 一个地方/国家的法庭(对于该诉讼/判决)是否具备司法管辖权,又或者说能否接受(该诉讼/判决)的管辖?

如果说,诉讼的当事双方以及事件本身,和当事人想要提出诉讼的“国家”并没有什么关联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庭,可能并不具备“管辖权”;亦或者说,即便该国家的法庭可以具备司法管辖权,法庭可能也会不愿意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比如说,该法庭给出裁决之后,很难在该国获得有效执行,那对“法庭”反而是一种羞辱,法庭基于这样的理由,可能一开始就不会接受)。

2. 法庭的判决能否被有效地执行?

  • 对方(比如说案例中的Farkhad)在这个国家(比如是英国)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好让当事人获得法庭的判决后,能在当地有效、有力地执行?

  • 如果不能的话,届时“判决”就需要在海外(其他国家)被执行。那么这样的话,当事人就需要获得该“海外国家”法庭的支持,也就是该地法庭(例如杜拜)是能够支持当事人在原国家(例如英国)取得的判决;否则,这张判决也只是一张(无法发挥作用)的纸罢了。

至于海外国家能否认可原国家(英国)的判决,主要依赖于两国之间的关系。

否则的话,即便英国法庭能够核发“国际令”,但该命令如果海外国家的法庭(如故事中的杜拜)并不听从的话,恐怕最终白忙活一场的,也只会是当事人。

英国法庭这时候,可能只是在一旁喝茶看戏了。

所以说,当决定要打官司、提出诉讼的时候,当事人除了关注能否获得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之外,还应该要特别注意,获得的“结果”能否被真正、有效地执行。

一个专业的诉讼团队,是应该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建议和分析,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有些时候,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输赢,在于通过这个过程,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达到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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