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难民申请: 不够"娘"不够"Man"竟都是拒绝理由!
今天丽莎看到一篇来自英媒的报道:一位男同性恋者因为行为举止不够“娘”,竟然被法官否认了他的难民申请案件。
他的代表律师得知结果后,立刻愤愤不平地在她的个人推特页面上发文:
“正在阅读一份我认为肯定是来自16世纪的判决(噢,可这判决却是来自2019年)。负责审理的法官竟然认为当事人的'同性恋’难民庇护申请不成立,只因为他的行为举止不够'Gay’并且他环顾四周的样子,看起来并不娘。”
“而且法官竟然还加了个边注说'男同性恋群体中一般都是年轻男人更抢手的’,真是令我太吃惊了!更奇葩的是,移民局居然还捍卫他们的这种(愚蠢)决定…”
事实上,这并不是移民局甚至是法官第一次通过这种“刻板印象”的原因来拒绝一个人的难民申请。
长期关注同性恋移民权益的慈善机构UK Lesbian & Gay Immigration Group(英国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移民小组,简称UKLGIG)的执行董事Leila Zadeh就说:“过去还出现过法官和移民局沆瀣一气地都通过这种刻板标准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像是讲出女同性恋者的外表/发型应该要是怎么样的(例如说就得是短发造型、具阳刚气等等)。这些评论都是有违《平等待遇标准书》(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的。”
根据UKLGIG不久前才公布过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英国移民局总是习惯性地'不相信’同性恋难民申请人。”
“并且对于同性恋难民申请人所提供来自朋友和伴侣的支持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确实为同性恋者的),以及来自LGBT+团体所开立的相关证据,也总是常常忽视。”
根据这份报告,移民局更常常由于他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既定刻板印象,来判断申请人究竟是不是位同性恋者。
或者更准确地说,如果该同性恋申请人的生活模式不同于一般西方社会常见的同性恋生活模式的话,那么就会容易不相信该申请人。
官方数据统计,去年度有78%的同性恋难民申请遭到移民局的拒绝,比起4年前的拒绝率约上涨了52%之多。
UKLGIG的报告中就提出其中一个申请被拒绝的奇葩原因,当时该位被拒绝的申请人是信奉伊斯兰教的,移民局拒绝该申请人的理由竟然是说:“你没有提供充足的解释来说明为什么你明明知道伊斯兰教是反对同性恋的,可是身为同性恋的你却继续信仰该宗教。”
回到一开始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虽然现在对于该判决的详细内容尚未被公布出来,但目前根据有限的信息来看,我们基本可以得知该当事人应该是申请先受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之后上诉又遭到了法院的拒绝。
→ 这么一来,申请人应该要怎么办?
一般来说,难民申请人通常在申请被拒绝后,都会被给予上诉权利,甚至是说在初级的法院上诉失败后,申请人还有权利再上诉到更高级的法院。
所以对于像这样的案件当事人来说,一般就是通过继续上诉来尝试推翻之前移民局或前面法官的决定。
而万一申请人并没有被给予上诉权利(虽然说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出现),申请人基本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核”的方式来挑战移民局不给予上诉权利的决定。
除非是说申请人有出现所谓“重复申请”的情况。意思就是说,申请人在原本的申请被拒绝后又一再提出申请,并且这些申请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因此从实质上来说,根本就不能被视为真正的“新申请”。
比如说,申请人先通过一个理由/故事来申报难民,可是申请遭到拒绝了,过没多久申请人又以相同或者说差不多的理由再次递交申请,那么这样的申请基本可以被视为“重复申请”的,除非是说申请人原先提供不出来相关证据,可是之后的申请可以提供出来了。否则的话,申请人基本是会被视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同样申请的。
在这种“重复申请”的情况下,一旦申请被拒绝了,基本将不会有上诉权利。
→ 对于同性恋难民申请人,一般可以提供哪些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 如果当事人目前有同性别的伴侣的话,可以提供和自己伴侣之间的相关证据,像是两个人在一起的生活相片、各种通信和联系纪录(例如微信)、共同账户和地址等等;
2. 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自己过去的情史细节(尤其是目前为单身的当事人),像是过去恋情的详细描述和照片等等;
3. 提供来自其他人的说明信,比如说是同事、朋友和邻居等,在信上描述他们对自己的看法和了解,说明其他人怎么认为自己确实是一位同性恋者的;
4. 提供自己的社交网络、自己所参与的社群团体做为其中一种支持证据。比如说,当事人自己积极参与了哪些同性恋平权的活动、参加了哪些由同性恋社团或机构等举办的活动,或者说自己平时在社交平台上的发文和分享,许多都是跟同性恋社群有关的;
5. 医生开立的精神鉴定报告:有些人会通过这样的专业医学鉴定报告来证明自己的性倾向确实就是这样的(需要强调的是,医学上已经证实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精神疾病,在英国歧视同性恋者是违反法律的);
6. 即便当事人在过去并没有过同性恋情(比如因为所处环境而造成当事人感到不安全而需要隐藏自己的真实性向),甚至是说当事人还有过异性恋情:那么当事人也可以详细描述一下过去的情况,比如说有过的异性恋情关系为何会终止,自己的同性恋倾向使得自己当时有多么痛苦,造成该异性恋情从过程至结果有多么糟糕等等;
7.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并不符合“刻板”的同性恋形象,比如说身处的国家或社会并不允许当事人展现某些性别气质(需特别说明我们并不支持同性恋者就应该展现某些特定的既定行为或性别气质,这种刻板想法本身就是一种歧视),那么当事人也应该说明清楚相关的情况,并且辅以上述提到的等等其他更多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性倾向。
毕竟,移民局这种“刻板”的判定方式固然有误,当事人也绝对应该据理力争;但若是当事人本身从一开始提供的相关支持证据就明显不足的话,又该怎么要求移民局必须通过其他更平等的方式来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呢?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提出上诉,恐怕之后能够扭转结果的几率也是不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