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禅心云起概观所有关于美国医疗保健需求的讨论,从未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的健康是否能够保险?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定义两种类型的或然性时,协助阐明了哪种类型的事件具有保险的可能性。案由或然性事件是指我们知道带来结果的一些决定因素却对其他决定因素一无所知的事件。足球比赛就属于这一类型。类似的还有战争。类别或然性事件是指一个大致相似事件组成的类别,我们对这一类别知道或假定知道一切,但对于该类别内的任何个别事件则一无所知。死亡属于后一类型,即类别或然性事件。也许矛盾的是,死亡可能是你生命当中发生的所有事件中最确定又最拿不准的事情。每个人都确定地知道自己会死,但没人确切地知道何时、何地或出于什么原因而死。然而,因为人人皆难逃一死,所以我们都可以被归入一个具有类似运行方式的类别。例如,我们知道一个人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我们可通过考虑死亡几率影响因素(如吸烟)的差异,来进一步细分这一类别。人寿保险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均值。在保险公司从保费中赚得的钱足以支付身故理赔金的那一刻前,某些买了人寿保险单的人就去世了。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亏钱的。然而这些损失被收益所抵销,而收益来自于过了盈亏平衡那一刻之后才去世的人士,他们支付的保费相对于收到的身故理赔金为多。人寿保险市场上的歧视不仅是生活中的一个事实;它还是公平的。每位投保人都是根据他的死亡几率来支付保费的。人们可以自愿从事有风险的活动,但必须付出代价。选择低风险生活,也就是说,避免那些增加死亡几率的活动,如跳伞或吸烟,一个人就丧失了这些活动可能提供给他的乐趣,但也相应从人寿保险费支出的降低中获得好处。世上没有免费午餐。健康保险也可能以这种方式存在。某些疾病存在着类别或然率,包括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大大小小的疾病还有已知的危险因素。吸烟者更易得肺癌;公牛竞技骑手动不动就骨折;经济学教授也许会因为写了太多关于健康保险的文章,不小心就患上腕管综合症。根据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可以分配不同的保险费,以保障他免于对健康状况的任何担忧。然而,有些类型的医学损害不适合投保。它们不属于任何适用于投保的可定义类别。例如,帕金森氏症的病因仍然存在着激烈争论,至今尚无明确解释;这只是拈阄(赌博)的运气。有些类型的癌症也归入这一类。我们将来对这些疾病能有更多了解的希望总是存在的,这样它们就可以被分配到某一个类别(或更好的情况,可治愈的类别),但从目前来看这是不可能的。“'应该’以'可能’为先决条件”,故回答人们是否应该拥有健康保险之前,我们必须回答他们是否“可能”拥有健康保险。对于某些类型的身体失调,健康保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对其它一些类型来说,保险保障的可能性根本就不存在。奥巴马医改的支柱之一是,“你为先存病症投保不能遭到拒绝”。〖译者注:「先存病症」指一个人在健康险生效以前就患有某种疾病。〗这不仅因为混淆了某个类别定义而损害了保险的有用性,实际上还否定了保险政策的适用性。某些风险坦白说就是不可保的。并不是因为邪恶的阴谋把某些个人排除在外;毕竟,被排除在外的是疾病而不是人。这不过是一个铁一般冷酷的经济事实,直接源于米塞斯对类别或然率(可保)事件和案由或然率(不可保)事件之间的区分。认识到某些健康风险是可以投保的,也必须同时发出警告:仅仅因为健康保险可以针对有限范围的疾病而存在,并不能回答为什么应该强制要求投保的问题。毕竟,我们日常食物和饮水的需求,至少和我们的日常医疗需求一样关乎生死,但没人建议政府强制给这些商品提供保险。同样,仅仅因为医疗费用昂贵,并不是强制保险的必要或充分条件。存在各种昂贵的商品和服务,并没人受强制去购买它们的保险。一个更好的问题是,“为什么医疗如此昂贵?”许多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责任要么应该归咎于肥胖症的流行、要么应该归咎于从医执照要求、要么应该归咎于那些在处在强制保险(公立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保障范围内的高风险生活方式,不然也应该归咎于新程序和新药物获得政府批准过程中的官僚作风。无论如何,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可保性相对于成本都是次要的。回答为何需要健康保险的问题,和我们能否提供健康保险(如果可以的话)、哪些疾病有可保性的问题,从根本上是不同的。就仅有一些疾病具有可保性的这一状况而言,健康保险至少目前是一项(天然)具有限制的事业。奥巴马健保回答了错误的问题,并通过强制保险保障先存病症,削弱了现有健康保险政策的有效性。一旦提供保险而不顾特定的可保险类别,或通过有意将不可保风险与可保险的风险类别归到一组,就在确定适当的投保范围和费率时,抹杀了任何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你认为现行的医保定价看起是荒谬的,那就拭目以待:当强制保险让医疗“保险”市场上哪怕一点点像合理保险定价的样子也失去时,到底会发生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