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与认诺的区分对比

简介:①自认,是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zì rèn,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②认诺,即义务人在特殊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特殊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自认的构成条件: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区别:自认认诺对象事实诉讼请求理论基础约束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律后果就该事实免去对方证明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人败诉该诉讼请求得以成立,即认诺人当然败诉概念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认诺:是指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区别1、针对的内容不同。自认针对的是他方主张的于已不利的要件事实,认诺则针对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说诉讼标的;2、效果不同。自认的结果是证明对象的排除和争点的限制,而认诺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3、形式不同。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主张的承认,认诺采用的是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方式;4、对代理人的限制不同。一般情况下不限制代理人的自认,而认诺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为之;5、可否撤回不同。认诺一经作出,当事人一般不能撒回。在法院认定认诺无效时,诉讼继续进行;自认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时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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