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黑教练车”发生事故 谁该担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有人图便宜,有人图挣钱,因此一些违法使用车辆现象屡禁不止。可是一旦“黑教练车”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呢?学车的秀秀(化名)和提供“教练车”的车主江某为此争执不休。

秀秀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想着考个驾照,报了驾校之后,因为白天工作很忙,就想利用晚上时间学习驾驶。正好“老司机”江某也正招收这类学员培训牟利,并使用自有私家车作为“教练车”,将地点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道路、空地,因收费低、态度好、有培训经验,一时间“生意”颇好。秀秀慕名找到江某,开始了晚上练习。一天晚上,秀秀在路上练车时,因副驾驶位置的江某指导不力,将步行的刘某撞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索要赔偿时,江某称是秀秀驾车伤人,理应由其赔偿。秀秀则称江某作为教练,应对学员驾车导致的损害担责。二者相互推诿,刘某索要赔偿无果,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秀秀作为驾驶人撞伤刘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某明知秀秀未取得驾驶资格允许其驾车发生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了解具体由谁来承担责任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众所周知,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对此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秀秀作为无证驾驶人驾驶江某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秀秀在练习车辆过程中驾驶机动车造成刘某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实际侵权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是江某称是秀秀驾车伤人而拒绝赔偿,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某明知秀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仍然允许秀秀使用自有车辆作为“教练车”练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某推诿拒不赔偿,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在此,马律师也提醒大家,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学车学员一定要在交管部门指定的驾校场地内学习驾驶;车主朋友也应当正确、合法地使用车辆,以免发生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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