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读懂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
有的上诉、申诉或者信访材料,将原审法院未予认定的事实作为辩驳的对象。甚至有的律师也会犯这种错误。这其实毫无意义,因为你所辩驳的事实,原审法院都未予认定,说明在这一层面上,法院跟你是站在同一战线上的。
对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服,应该有针对性地提出辩驳理由。如果没有针对性,自说自话,洋洋洒洒说再多,也是毫无价值的。因此,这就要求,首先就要读懂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究竟是怎样一种事实,以及如何对该事实作出的认定。
法谚云:判决之外,法官无语。也就是说,法官一旦作出判决,他所要说的话,其实都已经蕴含在了判决书里。因此,只要认真研读判决书,就不难得出我们想要的信息。
以刑事判决为例,除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外,实际上还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当事人及其律师所主张的事实。也就是说,判决书里面其实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事实”。只不过,只有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才是真正的案件事实,才最具有实质意义。
同法官一样,检察官和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不同的是,检察官的职责是指控犯罪,而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二者具有相对抗的属性。法官则是居于中立的位置,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通过运用证据法则等,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因此,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与检察官或律师主张的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而其中不一致的地方,就凸显了法官的认识与检察官或律师的认识不同之所在,并且这也很可能会成为判决书说理的重点。
那么,法官是怎样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呢?这里面其实是有一定的规则约束的,法官并不能恣意而为。
首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是案发前前后后的所有事实,而仅仅只是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那部分事实。对于刑事判决而言,必须要涵盖所认定罪名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会包括以下要素:案发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动机、目的),行为手段,是否有作案工具,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产生的危害后果,等等。
其次,认定事实要以证据为支撑。一般来说,对于判决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情节,都应该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理应不能在判决书中作出认定。通常,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偏差。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这种偏差就有可能产生。尤其是证据出现了变化,或者证据短缺导致事实真相模糊时,就容易产生分歧。
再次,基于司法推定亦可认定案件事实。因为证据短缺等原因,造成一些事实情节无法查明,真相模糊,但又不得不作出判断,这就非常考验法官的智慧。而基于司法推定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推定,是基于已知的事实,运用逻辑或经验法则,来推出未知的事实。基于推定得出的事实,并非就有违事实真相,而很可能是最为接近事实真相的。
不难发现,如果要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进行辩驳,提出辩驳理由,就要对其进行解构和分析。方法在于,首先要看哪些是关键性事实,也就是对据以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其次是看哪些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哪些可能在证据规则运用上存在疑问,哪些是基于司法推定得来的。
然后再重点审查,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否正确合理,推定是否符合经验或逻辑。当然,如果案件出现了新证据,有可能动摇原判认定,则最好不过。
在经过这样一番解构和分析之后,相信已经很大程度接近了法官的裁判思路。在对判决所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上诉、申诉时,辩驳理由也就更容易具有针对性,也必然更有助于吸引法官的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