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实践
中国影响最大的一起离婚官司,还是末代皇帝溥仪做了表率。溥仪应该心里气的不行,觉得皇家的面子全被他丢的一干二净。然而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政权的不稳定恰好给予了司法实践极好的机会。
1931年10月22日,中国末代皇帝溥仪和淑妃文秀签订"离婚协议书",自立约起双方完全脱离关系,溥仪付给文秀五万五千元终身生活费,允许文秀带走常用衣物和用品,文秀返回母家居住永不再嫁,双方互不损害名誉,文秀撤回要求法院调解的诉讼,今后不再提起诉讼。
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的律师曾经有一次私下见面,溥仪想私了,但是文秀的律师开价50万元,双方没有谈拢。其实文秀本人一开始可能只是希望溥仪多关心她,多来看望她,只是事情发展到最后,只能用钱来补偿了。另外感慨的一点就是,永不再嫁,让我觉得奇怪。双方都脱离关系了,文秀和谁在一起有什么关系呢。我找到相关资料,文秀后来和一位民国军官生活在一起了。我就发现,所谓的契约真的只是当事人当时脸面上过的去罢了。法院或者检察院受理案件,尤其这种民事纠纷,当事人彼此之间的私事的时候,基本上是对方上诉才会受理,溥仪自己的生活着落都是一个大问题,哪里真的会去管前任妃子的改嫁呢。
晚清的时候,有一件影响深远的屈打成招的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许多朝廷官员牵连其中,司法的实践牵扯了朝廷内部的政治斗争。由此可以看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此外法务工作的繁杂也催生了专职的司法人员师爷的出现。1924年,陕甘宁边区也发生了一起与婚姻有关的案件,后来被改编成了"刘巧儿"。封捧儿被她父亲前后三次许给三户人家,被法院判定为婚姻无效。但实际上呢,封捧儿和从小结亲的张家的张柏相处蛮好,但是司法人员听信封捧儿父亲一面之词,判处张柏的父亲6个月的有期徒刑,因为抢亲行为。最后经过马锡五的公开审判大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婚姻有效。
新中国成立,紧接着土地改革法颁布的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里面明确规定了结婚须双方本人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干涉或者第三者干涉。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1980年新版的时候,对于离婚的条件增加了一点说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的时候中国颁布了正式的民法总则,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更加全面。
但是我个人而言,还是倾向于刑主德辅,法的终极目的还是在于解决问题,令行禁止是法的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的逻辑。但是治理国家,仅凭这两样就会显得过于冷酷无情,汉朝的董仲舒就把儒家仁德的那一套拿过来。舜调争坻,就是一个以德服人的例子,建立一个尊老爱幼的社会传统美德。与其去批判那些渣男渣女的劈腿行为,或者男女的婚内出轨不忠,不如看看那些彼此恩爱携手到老的夫妻们是怎么做的。孔子对于父亲告儿子,或者母亲告儿子的,往往采取的措施是受而不理,先关起来,等待双方自己内心的反省。这一点真的,非常具有宗教神学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