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修订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8.1.6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9.2.1.2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2  宏观检验

(3)外观检验,包括铭牌和标志,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腐蚀,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支撑、支座或者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直立容器和球形容器支柱的铅垂度,多支座卧式容器的支座膨胀孔,排放(疏水、排污)装置和泄漏信号指示孔的堵塞、腐蚀、沉积物,密封紧固件及地脚螺栓完好情况等。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测规则》

第十七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JJG52-1999弹簧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5.5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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