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根据与目的
案情
“不起诉标准都是一样的,其实并非因为身份。经济建设当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内外压力如此大的时刻,但也不是说经济再糟糕下去,就允许一部分人通过犯罪来提振经济。保护是爱护,不是溺爱,溺爱会导致反噬。”
浅析
这个问题牵涉到刑罚的根据和刑罚的目的问题,是个大问题。刑罚根据与刑罚目的是两个不同问题,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混同为一个问题,就会产生不当理解,进而形成迷茫。
例如,实务中如果仅仅从保护民营企业或保护外资角度适用刑罚,这其实是把刑罚目的等同刑罚根据的实操体现。这样做法的害处在于,把犯罪人当作预防社会犯罪的工具,正如黑格尔所言,犯罪人并未受到作为一个“人”的荣誉对待,正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结果他被作为一般预防的工具对待了。因此,不是溺爱会导致反噬问题,而是存在侵犯权利的问题。
那么对于涉及企业人才的犯罪该如何适用刑罚呢?
正确的做法还应该是在报应刑之下合理考虑预防刑。报应刑,也就是责任刑,报应并非报复,报应是刑罚的根据,正所谓做了多少不法就该承担多少责任。
在报应的最高点之下,再考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问题。所谓预防,就是自己再犯或者他人再犯问题,预防自己再犯就加特殊预防,预防他人再犯就是一般预防。预防是刑罚目的,如果刑罚不能实现预防,责任罚也没有意义,那是强人所难。因此,预防与责任都很重要。
回归本题,在不起诉标准之下,考虑企业人员的再犯因素,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其间是否有大的问题,就在于对责任罚和预防罚是如何把握的。如果决定者没有坚持在责任之下考虑预防问题,那么从逻辑意义上讲是侵犯犯罪人的权利的,是把其当作工具看待了。如果决定者在责任之下过多考虑了预防因素,那倒不要紧,尺度有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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