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
今天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通谋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征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该规则。
an
案
qing
情
jian
简
jie
介
fa
法
yuan
院
pan
判
jue
决
ping
评
xi
析
本案系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通谋虚假离婚”俗称“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注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没有明文规定,而《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实证法规范渠道。《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新增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在特征及调整范围上与通谋虚假离婚高度契合;二者均旨在对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护,彰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价值内核上和谐一致;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其下各分则编的统领作用,通过“向上找法”的体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总则编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作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综上,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
依据上述规范,通谋虚假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从司法指引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确虚假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规避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这种风险和收益的博弈使得部分潜在的当事人将更加审慎地对待婚姻关系,进而减少此类社会乱象的发生。(注1 王礼仁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欠缺结束婚姻家庭关系的真意,仅为谋取某种利益,而相互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非真意的离婚的意思表示,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