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五个民藏法理问题的解读:应藏...
应藏友的建议与要求,找到了钱卫清与杨立新二位法学界老师侧重从《民法典》的角度。
来阐述对民间收藏权利的保护意义,让我们对收藏的前途更有信心。
钱卫清律师在文章里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解读,诸如:
如何理解文物所有权的平等保护问题;私人收藏品如何确权问题;民间如何行使经营权问题;无据鉴定问题;无据打假问题等。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建国以来首部大法《民法典》,是开创性的一件大事,《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基础性法律。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件、案件的基本依据,这部法律的特点就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
一是,说清楚了“私人物权保护”与“国家物权保护”同等重要,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在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包括收藏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经营权、人格权等等。
这是建国以来的重大突破,第一次把私人所有权上升到与国家同等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这就是文物收藏、文物拥有的法理基础、法律基础”,我们拥有文物是名正言顺的事情。
二是,《民法典》回答了“社会文物”收藏中涉及违法的举证问题:
以前,我们文物法强调文物国有,私人不得收藏,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占有者举证该物品是合法的证据,否则,定为违法。
这就是所说的“有罪推论”问题,其实,只要不是参与违法事件,不是明知道是违法的物品;从继承、财产分割、祖传、买卖、捐赠等方面获得的,就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这里面有个买卖的场所界定要注意,就是在合法古玩城、拍卖公司等公开场所买卖的文物,就受法律保护。
民法上有个基本规则是“占有推定所有”,这里面有动产和不动产问题,不动产有产权登记为凭证,动产就以占有为依据。
如果说这些物品不是占有人的,就需要主张人来举证,这就是新规定!法律中有个“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规定:通过买卖得到的物,只要通过正常手段、正当方法支付了对价并持有,不管卖方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否有处分权,只要买方是善意无过失的,都可以取得这个物的所有权。
三是,无据“打假”侵权的法律问题,真的说成假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个问题基本都明白,胡乱写写、骂骂,真的说成假的,无据“打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四是,对每一件“社会文物”的鉴定都要有证据,还要承担鉴定责任,有过失需要赔偿等:
就是无论谁鉴定一件社会文物,都要用“证据”说话,比如真在哪、假在哪,感观结合微观的依据,眼鉴结合科检等。
如果鉴定错了,是需要赔偿的,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科技工具的发展,以及规范鉴定市场的准入,解决社会文物的鉴定问题并不难。
五是,民藏的“社会文物”可以合法经营了:
上述文章里面对所有权的保护,对物品的处置等,《民法典》已经给出答案,可以合法经营了。
比如,现在在上海文物市场推进的持证经营,开具文物买卖发票等,也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了。
新的文物法的修订,随着《民法典》的推出,一定会更接近市场经济规则,更适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