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开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目前,我国环保政策的执行主体多为地方环保局,特别是以地级市居多。而像垃圾焚烧发电厂这样的企业,如果达到一定规模,跟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也必然非常密切。在此背景下,地市一级的环保监管若不严格规范,就可能存在一定问题。”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交办查处情况通报中,浙江省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三家涉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全部由于这一原因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三家企业到底如何“逃避监管”?在环保执法力度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为何还要铤而走险?对于垃圾发电行业的环保监管,又该如何真正落到实处?

虚假标记欲瞒天过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只有在焚烧炉炉温≥850℃时方可投入垃圾。但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1号焚烧炉和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3台焚烧炉均在炉温低于850℃期间投入垃圾。

此外,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明确指出,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然而,就在炉温低于850℃的时段,上述两家焚烧厂仍自作主张将焚烧炉工况标记为“烘炉”。

而在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本是正常运行中的焚烧炉,却被自行标记为“故障”。然而就是在这所谓的“故障”时段中,焚烧厂实际上却在源源不断地超标排放污染物。

根据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均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目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已分别对上述三家企业处以28万元、82万元和15万元罚款。

市级监管漏洞多

“客观来说,不仅仅是垃圾焚烧发电厂,诸如生活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这样的企业都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它们不能停工。生活垃圾必须天天处理,否则公共服务就不能正常运转。”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看来,对于此类带有垄断色彩同时又兼顾民生问题的大型企业而言,在地方环保执法上很难做到真正严格。

宋国君表示,目前,我国环保政策的执行多是以地方环保局为主体,特别以地级市居多。“而像垃圾焚烧发电厂这样的企业,如果达到一定规模,跟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也必然是非常密切的。这一过程中,地市一级的环保监管若不严格规范,就可能就存在一定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次受到处罚的三家企业,初始问题的发现也并非市一级环保部门,而是生态环境部通过大数据分析向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交了相关线索。在接到线索后,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最终才得以确认和查处违法行为。

为此,宋国君建议,要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环保监管,就应该将权限上移,由省一级环保厅加大检查力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宋国君特别强调,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惩处的方式、力度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

针对垃圾焚烧发电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各地方的行政处罚裁量外,按照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工艺路线尚存争议

“对行业加强监管肯定是必须要做的,但此次三家企业暴露的问题可能并不是加强监管就能根治的。就像人生病发烧了,不能说拿冰块敷着就行了,这是治标不治本。”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表示,三家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背后,可能是工艺技术存在缺陷所致。

徐海云表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主要使用的炉型分为流化床炉和炉排炉两种。此前,国内曾经集中拆除过一批流化床炉。“之所以拆除,肯定是因为炉子有缺陷。而这次出问题的三家焚烧厂使用的恰恰都是流化床炉。对于工艺技术上的问题,可能是经过各种努力却怎么都不能达标排放,这时候就会有企业动起歪脑筋,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企图逃避监管。”

“针对垃圾焚烧发电的具体工艺路线,国内现在还没有达成共识,在各种维度上还存在一定争议。”徐海云建议,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要正视垃圾焚烧发电各种工艺技术的优缺点,从根本上找出部分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环保不达标的问题所在。“处罚不是目的,找到病因、直面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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