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认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

山东高法:认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依法鉴定——赵希柱诉崂山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1.认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依法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据此,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时,未对涉案车辆的技术参数予以确认,即作出了涉案车辆属于机动摩托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对涉案车辆的基础参数予以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并作出处罚决定,属处罚依据事实错误。
2.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意味着认定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车辆备案并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将涉案车辆排除在机动车范围之外,认定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
3.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不容割裂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活动中不能轻易予以否定。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不能以“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标准不统一”等理由,否定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业已作出的行为。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再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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