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因此,成年子女与父母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赡养”的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爱说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锡怀

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对子女提出的“父母已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辩解理由未采纳,依法判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一、案情简介

现年均已八十多岁的邓大爷、张大妈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8月22日,次子邓老二与邓大爷、张大妈发生纠纷,双方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要求邓老二赡养”的协议。
近年来,邓大爷、张大妈一直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俩生活捉襟见肘。
为此,原告邓大爷、张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以外的,由邓老二承担三分之一的部分。被告邓老二辩称,其与两原告自愿签订了免除赡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据以抗辩的免除赡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因此作为子女的被告,仍然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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