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个合同两项业务如何判断适用税率

1、一个合同两项业务如何判断适用税率

河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老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关于混合经营的,我们公司是广告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现有一单合同,既涉及设计费又涉及货物销售(设计后オ能生产),同一个客户,定义上符合混合销售。假设总合同100万元,

(1)设计费和货物金额比为1:9

(2)设计费和货物金额比为4:6

(3)设计费和货物金额比为6:4,分别该怎样开具合纳税?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你咨询的是当产生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区分是货物为主还是应税服务为主的问题。

①《增值税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都表达的是一个意思。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增值税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即只要确定为混合销售,应将两项行为合并为一个主行为计税,但总局规定的安装电梯等特殊业务除外。

至于什么是为主的概念,营改增文件没有解释,结合《增值税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解释和税收实践看,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也就是说,首先要以年为单位计算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来定性是销售为主还是服务为主。假设一年内,列入营改增销售服务的广告业业务超过总收入的50%,你所说的100万的合同问题,无论设计费和货物比例如何,均应一并按服务业计征增值税。

2、为职工免费提供住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云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您好!目前我公司在做个人所得税自查,有个疑问想咨询您。我公司每年均会为外地职工租房,租金由我公司承担,协议由公司与对方签订。那么我公司支付的租金,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就怕税务局认定这个为与职工任职有关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贵公司每年为外地职工免费提供住金由企业支付。对这个租金是否并入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范畴是有不同见解的。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免费提供住房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比如,广州市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이148号)合肥市地税局12366就持有上述观点。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青岛市地税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明确答复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就上述问题答复,单位给职工租房,职工个人未取得收入所得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支持不对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观点。理由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实说过,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但我们认为对这个解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片面的、机械的望文生义,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

关键是要搞清什么是个人所得?比如,单位为职工免费配发办公电脑、桌椅板凳,为领导免费配车。因为是免费提供的,属不属于“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目前看,没有一个地税局对此要按"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的先例。不征税的理由就是,以上这些器具属于生产工具,是生产必要的条件。

同样,一个酒店有多名服务员,为便于集中管理单位統一提供住宿,否则就无法正常经营。所以,提供住宿也是生产必要的条件。

同样都是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对电脑、桌椅板凳、车辆不征税,反而对免费住房要征税呢?没有任何道理。

所以,当年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在网站答疑时,曾经工非现金、实物所得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节日期间为职工发放鱼蛋肉虾,就不应该属于生产的必要条件,应属于“实物所得”,对其征税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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