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消费者扫码奖励费如何处理问题

1、企业支付消费者扫码奖励费如何处理问题

房老师公司商品包装打二维码,消费者扫码100%领红包,从税法上属于“购买一定价值商品而活动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销售折让、折扣,不缴纳个税",那么,公司账务处理该认定为宣传活动计入“宣传费用"呢,还是销销售折让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合理呢?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反映问题的的实质归结到一点就是,扫码奖励费用到底是价格折扣还是额外奖励问题,我们认为属于额外奖励、之所以对顾客扫码行为进行奖励,是通过这种方式锁定客户,增加客户所谓的粘性。

也是说整个过程,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该多少还是多少,而且这个扫码不是商品销售的必选项,而是客户随意而为。

为此,无论在增值税还是所得税上,销售价格仍然按原价格计税,扫码费用属于销售用或业务宣传费。

2、地产行业汇算清缴预提费用是否需要发票问题

房老师我是房开企业的会计,想请教个问题题。房开企业计算所得税时,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款(10%以内的),和按预算成本计算的未完工的配套支出,是否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才可扣除?如果不需要取得发票,那后续取得发票超过预提的部分是否在取得发票时在再计入成本调整所得税?超出的部分是一次性调整还是根据取得发票的时间分次调整?谢谢赐教!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对这个问题之所以迷惑,是因为有两个文件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说法。

1、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合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理解以上问题会涉及到法律上一个概念,就是“普通法和特别法"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关系。34号文件属于通用的一般原则,31号文件属于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具体规范。当没有具体规范的时候,执行一般原则,二者都存在的时候,需要先执行具体规范。为此,房地产行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规定预提费用,并不需要取得发票。

预提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该费用尚未发生,就是预提性质;二是发生了实际支出,但没有取得发票。

当预缴所得稅时,房地产行业可能已经按会计原则预提了费用和成本,又因为预缴所得税时是以会计核算利润为准或当地规定的毛利率法,所以没有发票部分不需要纳税调整。

当汇算清缴时,房地产行业只能按规定比例预提费用,超过部分没有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一部分未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已经在税前扣除,当取得发票时该部分不得重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超过预提的部分,应根据该费用的发生时间判断,或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或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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