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亲属的法人企业股份可否平价再转让给这些亲属?
粉丝来信
(北京“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请教你个问题。我公司A仅有一个股东,该股东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有限公司B,B股东由父亲及两子组成。A公司法人代表为其父,现将A公司的B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他的四个女儿,能否认可是兄妹父女之间的转让?平价转让有何涉税风险?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问题属于模棱两可,可左可右。
根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 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严格来说,你混淆了法人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概念。
67 号文件强调的是个人股东与亲属之间的转让关系。
而B属于法人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与个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当然,税务部门也不能机械的、片面的理解问题,也可以“其他合理情形”来认同实质上的亲属关系。认同不认同,我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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