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银行存款5年后仅剩1元?判了!

案情简介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2009年7月22日,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恒泰支行)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2009年9月5日,原告在被告(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

2014年下半年,原告孙某某持存折到被告处取钱,被告说只有一元钱的存款,争吵中被告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原告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存折,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鉴定意见上,均显示存折存在严重瑕疵,系伪造的,系无效凭证,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已经交付,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现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合法存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被告枣庄农商行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存折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以外的其他取款均系田艳所为。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艳系取得了原告孙某某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艳与原告孙某某之间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艳取走,被告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来源:山东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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